以色列抵制证明:登记材料中的一份商业文件,企业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 一、结论先行

「以色列抵制证明」是伊拉克注册司对器械企业登记的官方材料之一。据伊拉克卫生部技术事务司注册司公布的文件《药品注册规章》D 节第 5 项,原文为 «Certification letter regarding the boycott with Israel»——一份关于抵制以色列的证明函,与企业注册表、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原产国制造商注册证、产品目录、公司注册费 1000 美元并列。这是一项商业文件要求,出现在”文件清单”层级,本文只作客观陈述。企业在自身情况与该要求不一致时,应走合规路径:如实申报、提前与伊方采购方或代理书面沟通、必要时咨询法律意见。国瑞中安不提供任何规避或变通做法。

####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阿拉伯语原名/英译)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药品注册规章》(英文本)
Republic of Iraq / Ministry of Health / Technical Affairs Directorate /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 “Drug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文件页面未载任何文号文件页面未载任何发布日期D 节第 5 项
《公共卫生法》第 89 号(1981)第 89 号(1981)1981-08-17第 105 条(授权卫生部发布规章、指示与公告)
Iraq Pharmaceutical Country Profile 2020无文号2020§6.4(注册职责的一般表述)

来源等级:《药品注册规章》=【二手·不得引作法条】(https://pharmexcil.com/uploadfile/ufiles/380351111_drug_regpdf.pdf ;官方原件未取得)。《公共卫生法》=【一手·已核验】。Country Profile 2020=【一手·间接核验(源站被拦,内容经索引片段取得)】。关于该文件要求的具体法律渊源、出具机关与格式模板,本次未取得任何官方公报条文(包括《官方公报》期刊检索不可达),因此本文不对其作任何法条层面的推断。

条款原文摘引:

  • D 节第 5 项(英文原文):«Certification letter regarding the boycott with Israel.»——字面上要求的是一封”证明函(certification letter)”,而非指向某一特定模板或某一特定签发机关;文件未规定出具主体、有效期与认证链。
  • D 节上下文:该项与”公司注册费 1000 美元”并列为一个完整清单的第 5、第 6 项,说明它在流程中的位置是登记要件,不是程序性说明。
  • 《公共卫生法》第 105 条:«يجوز اصدار انظمة وتعليمات وبيانات لتسهيل تنفيذ احكام هذا القانون»——可发布规章、指示与公告,是卫生部各类部级文件要求的授权来源。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这是文件清单里唯一一项与”产品技术属性”完全无关的材料。 前四项指向公司身份、体系、资质与产品范围,第六项是费用,第五项指向的是交易主体的商业立场。把它理解为”技术性文件”就错了——它更像一类承诺性声明。国瑞中安在归类时把它与”付款凭证””承诺函”放在同一组。

看点 2|横向对照:承诺性声明在中东各市场的形态。 沙特 SFDA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所要求的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与利益相关方披露,阿联酋 MOHAP 要求的价格结构与代理声明,海湾标准化组织(GSO)要求的技术符合性声明,都是”由企业自签、自担法律责任”的文件。伊拉克这一项在形式上与它们同类:自行出具、自行负责。区别在于其内容涉及贸易对象,因而更敏感。

看点 3|证伪:市场上流传的”抵制证明须经中国贸促会和中国外交部双重认证”找不到依据。 D 节第 5 项原文是一对词组,没有任何关于官方认证的表述;D 节中唯一写有 “officially legalized” 的是第 3 项(制造商注册证)。把两处的认证要求混为一谈,会凭空增加數周办理时间与数笔费用。正确的做法是向受理窗口书面确认其要求的出具主体与是否需要认证。

看点 4|真正的风险点是”签署后发现内容与事实不符”。 这类文件通常由企业自行起草,一旦签字盖章,就构成对企业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若后续贸易事实与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企业面临的将不只是伊拉克的问题,还包括本市场监管关注与合同违约风险。因此第一步必须是内部核实:股权结构、供应链、既有客户与经销商清单、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国瑞中安建议由法务(而非项目执行部门)出具最终文本。

看点 5|遇到冲突时的处理次序要排好。 若核实后发现自身情况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①如实填报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不做任何不真实陈述;②由企业正式发函向伊方采购方、代理或受理部门说明实际情形,请求书面答复是否可接受替代文本;③咨询熟悉当地业务的律师意见;④在答复明确前,不签署任何与事实不符的文本。任何”换抬头””第三国中转”式做法,国瑞中安一律不参与。

#### 四、实务建议

  1. 项目启动阶段即把该要求列入合规评审清单,由企业法务负责人确认是否可接受;这一定性应在签署任何伊拉克合同之前完成。
  2. 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主用英文,必要时配阿拉伯语译本;保留原件扫描件与签署日期。
  3. 书面确认该文件的出具主体与格式;实务口径:所谓”模板”多由各受理单位自拟(未找到官方条文)。
  4. 代理协议写明:对方提出超出六项清单的材料要求时,须先提供书面依据,费用与时延由提出方承担。
  5. 往来函件、对方答复与内部法务意见统一归档,保存不短于有效期加 5 年。

#### 五、核验清单

☐ 核对 D 节第 5 项原文拼写与所在清单位置,确认其与第二至第六项的并列关系。

☐ 向注册司或受理窗口书面索取现行模板与出具主体要求,留存书面答复。

☐ 检索《伊拉克官方公报》是否登载过涉及该要求的部颁指示;在无本地渠道时,标注为待补。

☐ 由企业法务完成内部事实核查(股权、供应链、经销关系),形成书面核查结论。

☐ 咨询服务所在地的专业法律意见,确认企业对外出具此类声明的合规性。

☐ 在代理协议/经销协议中复核相关条款是否已覆盖”额外文件要求”的费用与时延归属。

☐ 复核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是否已被后续指令/决议替代(本文核验基准日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核验的官方法规文件与政府公告整理,仅用于行业交流与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伊拉克法规体系以阿拉伯语官方公报文本为准,部颁指令与行政通知更新频繁且部分未集中公开,实际办理口径以伊拉克卫生部、计划部、KIMADIA 及海关当局的最新要求为准。企业在做出注册、投标、进口或上市后决策前,应就具体产品与具体时点向主管部门或专业顾问进行独立确认。国瑞中安不对任何人依据本文内容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专注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IVD)产品的全球市场准入,业务覆盖欧盟、英国、美国、东南亚、中东、拉美等 50+ 个国家与地区,在全球设有 25+ 家自营子公司,累计交付 4000+ 个成功案例,行业经验 12 年以上,并建有 300+ 家临床合作中心。核心服务包括:全球合规注册咨询、全球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表 EU Rep、英国授权代表 UK RP、美国代理人 US Agent、东南亚各国持证人)、国际临床试验,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辅导(ISO 13485、MDSAP、FDA QMSR、BGMP)。国瑞中安采用「自营实体持证」模式——由国瑞中安在目标国设立的自营主体担任持证人,注册证的最终所有权与控制权归制造商所有,避免持证人与制造商利益分离带来的资产风险;同时以国内团队对接,做到零时差、零语言障碍,并通过前置资料完整性审查减少发补、缩短注册周期。如需针对某一市场的准入方案、持证主体安排或资料清单进行评估,可联系我们:https://www.grzan.cn/contact-us

与 GRZAN 携手,开启您的国际化之旅

我们期待与更多医疗器械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全球市场。

联系我们
微信
WeChat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
电话联系
Call
办公电话 工作日 9:00-18:00
0755-88659477
移动电话 24小时服务
+86 15815880040
邮箱联系
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