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清关换轨:RDC 81/2008 的事前同意与 DUIMP 迁移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巴西进口医疗器械必须取得 ANVISA 事前明示同意,这一法定要求不变;变化的是申报通道——正从 LI/LPCO 迁移至 DUIMP,医疗器械属 2024 年 12 月批次。国瑞中安的建议是牢牢记住法定要求,但不要把迁移的具体日期写死,日期一变,整份进口计划就要推倒重来。

二、法规依据

  • 《进口货物卫生监管技术规章》——RDC nº 81/2008,2008 年 11 月 5 日公布,进口须经卫生当局事前明示同意〔现行有效,ANVISA 已于 2024 年 5 月启动本规章的修订程序,并列入 2025 年监管议程〕
  • 《医疗器械分类、通知与注册及标签说明书要求》——RDC nº 751/2022,2022 年 9 月 15 日决议、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第 29 条(不再商业化须申请注销)、第 47 条、第 60 条第 1 款
  • 《卫生监督检查费征收程序》——RDC nº 857/2024,2024 年 5 月 9 日公布、2024 年 6 月 3 日生效,缴费与缴款单规则〔实务口径,以 ANVISA 公布为准〕
  • 《受卫生许可约束企业的运营条件》——Decreto nº 8.077/2013,2013 年 8 月 14 日签署、2013 年 8 月 15 日 DOU 公布(Seção 1, p.18)并生效(第 26 条),第 10 条(进口须经 ANVISA 事前表态)、第 10 条第 2 款(个人自用且非转售无需授权)、第 23 条(停产或停止进口须提前通知,条文明文限于已注册药品)、第 24 条(违反本法令构成卫生违法,依 Lei nº 6.437/1977 承担民事与行政责任)、第 25 条(废止 Decreto nº 79.094/1977 与 Decreto nº 3.961/2001)

三、专业解读看点

国瑞中安的判断:把法定要求与操作流程分开看,是理解巴西进口最实用的方法论。事前同意来自 RDC 81/2008 与 Lei 6.360/1976 第 10 条,长期稳定;而 LI/LPCO 到 DUIMP 的迁移、卫生监督检查费缴费并入外贸单一门户,属于随时可能调整的操作层。前者可以写进合同,后者只能写查证路径。

第二个判断:不要采信二手渠道流传的强制切换日期。国瑞中安在核验中未从 ANVISA 官方源核到具体日期,因此只给出按品类分批推进、医疗器械自 2024 年 12 月起这一可查证口径,并建议客户以递交当时的官方公告为准。写死日期的代价,是计划作废与团队信任受损。

第三,换轨期间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数据一致性。申报中的产品信息必须与注册证、UDI-DI、经营授权载明的活动范围保持一致,任何一处错位都会被系统拦截,而且拦截发生在报关环节,修正成本远高于事前核对。

第四点判断针对责任分工:无论通道怎么变,进口方始终是申报主体。把报关完全交给货代而不做内部复核,等于把合规判断外包给了对产品最不了解的一方。

第五点判断针对修订本身:本规章正处在修订进程,方向是形成一部通用决议加若干分领域规范性指令的格局。对进口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条款编号与申报要求都可能调整,因此内部作业指导书应当标注版本与查证日期,而不是永久沿用某一版。

第六点判断先厘清一处适用问题:医疗器械在巴西法上属 correlato(Lei 6.360/1976 第 1 条纳入 correlatos 并指向 Lei nº 5.991/1973,后者第 4 条第 IV 项把 correlato 定义为含诊断分析、光学、医用声学与牙科用途的器具与附件),因此 Decreto 8.077/2013 原则上适用于器械,第 2 条、第 10 条、第 24 条都能用于器械;只有明文写 medicamento 的条款(如第 23 条)才不适用。国瑞中安提醒,「不适用」必须限定到具体条款,不能扩展成整部法令。

第七点判断针对豁免的边界:Decreto 8.077/2013 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个人自用且不作转售的情形无需 ANVISA 授权。国瑞中安认为这条豁免的口径比看上去窄得多——它指向自然人自用的行为,商业进口无论批量多小、是否收费,都不落入其中。样品、展示品与捐赠物资最容易在这里被误判:只要进入商业渠道或用于推广,就得回到完整的注册与事前同意路径。

第八点判断针对退出端,先纠正一处常见误引:Decreto 8.077/2013 第 23 条的提前 6 个月、可延长至 12 个月通知,条文限定的是「已注册药品」,器械不能照搬;器械不再在巴西市场商业化的,依 RDC 751/2022 第 29 条由持有人申请注销。国瑞中安在切换供应商、终止代理关系或退出巴西市场的案子里反复遇到同一问题——商务条款谈完了,注销与善后却没人认领;漏掉这一步,商业决策会被第 24 条直接转化为 Lei 6.437/1977 项下的卫生违法。

四、实务建议

建议在首次进口前做一次单证对表:注册号、产品型号、UDI-DI、进口方经营授权的活动范围、缴费凭证。五项对齐后再报关,并把对表结果留档。对表还应包括产品的葡文名称与型号写法,申报系统对名称的匹配往往比企业预期的更严格。

同时为清关预留缓冲:事前同意的审批与卫生检查可能需要取样,建议在贸易术语与仓储安排上预留时间,避免滞港费用侵蚀利润。缓冲期应按最不利的情形设定,而不是按平均值,因为清关环节的波动通常来自检查而非流程本身。

此外建议固定一个官方查证动作:每次项目启动前,向 ANVISA 官方进口页确认当前适用的申报通道与缴费方式,并截图留档。查证应由企业内部完成,不依赖二手转述。这一步花的时间不多,却能避免整批货物走错通道。

五、核验清单

  • □ 进口方经营授权是否包含进口活动且状态正常
  • □ 产品是否已完成注册或通知并在 DOU 公布
  • □ 申报数据与注册证、UDI-DI 是否一致
  • □ 卫生监督检查费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并保留凭证
  • □ 当前适用的申报通道是否已向 ANVISA 官方确认
  • □ 样品、展示品与捐赠物资是否已被排除在「个人自用」豁免之外
  • □ 停止进口或退市的型号是否已按 RDC 751/2022 第 29 条提交注销申请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巴西 ANVISA 公开法规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法规条款以葡萄牙文官方文本(DOU/Planalto/ANVISA 立法库)为准,中文表述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现行法规与 ANVISA 个案答复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 Group Limited)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市场准入与法规合规服务,业务覆盖全球 50+ 个国家与地区,累计完成 4000+ 个成功案例,认证成功率 98%。服务区域涵盖北美(美国 FDA 510(k)、De Novo,加拿大 Health Canada,墨西哥 COFEPRIS)、南美(巴西 ANVISA、秘鲁 DIGEMID 等)、欧洲(欧盟 CE MDR/IVDR、英国 MHRA/UKCA、俄罗斯 EAEU/RZN)、亚太(中国 NMPA、澳大利亚 TGA 等)、中东(沙特 SFDA、阿联酋 MOHAP、土耳其 TITCK)、东南亚(泰国 TFDA、新加坡 HSA 等)、独联体与非洲(南非 SAHPRA 等)。在巴西市场,国瑞中安提供产品注册(Cadastro/Registro)、BGMP 认证支持、技术文档编制、葡萄牙文标签与说明书、自由销售证明、临床评价、ISO 10993 与 ISO 14971 等专项服务,并协助客户确定巴西本地注册持有人结构、AFE 与进口合规路径。〔周期 8–24 个月、官费 BRL 5,000–80,000、服务费 USD 15,000–50,000 为公司披露的实务口径,实际以项目评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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