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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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说明
持证主体境外制造商不能直接持证:持有人须为巴西境内持 CNPJ 的法人,依据 Decreto 8.077/2013 第 2 条与 RDC 16/2014 第 3 条;BRH 只是行业俗称,法定术语为 detentor de registro。
资质前置AFE 与产品注册两套并行前置,缺一不可出运;RDC 860/2024 于 2024-05-08 公布并生效,已删除 AFE/AE 续期条款。
官费口径TFVS 无固定价目:金额按申请事项代码乘以企业规模确定,规模分 Grupo I–IV、EPP、ME 六档,唯一入口为 Consulta de Assuntos。
进口红线DOU 公布前不得工业化、进口、陈列销售或交付消费(RDC 751/2022 第 60 条第 1 款);进口还须经 RDC 81/2008 事前明示同意。
岗位责任RT 依 Decreto 8.077/2013 第 5 条设岗,标签须载其姓名(第 47 条);第 24 条另定技术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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