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境外监管机构清单:IN 290/2024 第 6 条认可的 AREE 与批准证据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IN 290/2024 自 2024 年 6 月 3 日生效,其第 6 条认可的等同境外监管机构(AREE/EFRA)只有 4 家:澳大利亚 TGA(证据形式 ARTG 登记)、加拿大 Health Canada(证据形式 Medical Device Licence)、美国 FDA(证据形式 510(k)、PMA、De Novo)、日本 MHLW。欧盟不在名单内,中国 NMPA 同样不在名单内——持有 CE 证书或 NMPA 注册证,都不能直接换优化审评通道。国瑞中安的判断是:匹配失败的原因九成不是「国家不在名单上」,而是企业手里的证与清单要求的证据形式对不上号;而把 CE 或 NMPA 证当成最强资产的中国企业,恰恰最容易在这 4 家的名单前碰壁。

二、法规依据

  • 《优化审评程序(监管信赖)》——IN nº 290/2024,2024 年 4 月 4 日发布、2024 年 6 月 3 日生效,第 6 条
  • 《优化审评程序(监管信赖)》——IN nº 290/2024,2024 年 4 月 4 日发布、2024 年 6 月 3 日生效,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II 项、第 8 条
  • 《等同境外监管机构审评结果可采纳性的一般标准》——RDC nº 741/2022,2022 年 8 月 10 日决议,第 1 条、第 2 条、第 3 条至第 5 条
  • 《医疗器械分类、通知与注册及标签说明书要求》——RDC nº 751/2022,2022 年 9 月 15 日决议,第 5 条、第 7 条

三、专业解读看点

第 6 条为什么要写成「机构+证据形式」的配对,而不是简单列国家?国瑞中安的理解是:同一家监管机构可能签发多种性质的批准,监管信赖只能建立在其审评深度足够、且由监管机构自身背书的那一类证据上。以美国 FDA 为例,第 6 条把证据形式明确写为 510(k)、PMA 与 De Novo 三种,正是为了把可采纳的范围框死。

顺着这条逻辑,就能理解本篇最值得说透的一点:欧盟不在名单内,中国 NMPA 也不在名单内。欧盟方面的原因是制度结构——合格评定由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执行,监管机构本身并不签发一份「批准」,在巴西的监管信赖框架里找不到可对应的批准证据。中国 NMPA 则是另一回事:它本身就是监管机构、直接发证,证据形式并不缺,但 IN 290/2024 第 6 条没有把它列入。国瑞中安要提醒的正是这个区别——不是「材料不齐」,而是「名单没有」,补材料补不出来。对以 CE 或 NMPA 证为唯一境外资产的中国企业来说,这意味着优化审评这条路暂时走不通,只能按常规审评排期。把这个区别讲透,比劝客户多等几个月更有价值。

第二个常见误区是忽略「实质性相同」。第 5 条第 II 项给出实质性相同器械的定义,第 8 条进一步要求巴西申报器械与境外获批器械在定性定量组成、理化机械电学生物特性、指征与预期用途、制造商、制造工艺、安全与性能研究结果上保持一致,共 6 类比对要素。国瑞中安据此判断:即使证据形式对上了,若巴西版本在材料、工艺或预期用途上与境外版本存在漂移,信赖基础依然不成立。

第三个判断是顺序问题。第 3 条要求以 AREE 已批准为前提,第 2 条限定 III 类(高风险)与 IV 类(最高风险)的首次上市许可申请、含 IVD。国瑞中安建议按「分级 → 是否首次 → 是否简化程序 → 证据形式 → 实质性相同」这 5 步顺序自检,前一步不过就不必往后走。

最后一个判断:ANVISA 保留最终决定权,可退回常规审评。优化审评是机会,不是权利。

四、实务建议

第一,做 1 张证据形式对照表。把自有境外证的签发机构、编号、批准路径与第 6 条列举的 4 家机构及其证据形式逐项对照,缺项单独标注。

第二,只有 CE 或 NMPA 证的企业直接走常规路径。国瑞中安法规团队建议不要在「等待 NMPA 被纳入名单」上消耗时间——名单是立法事项,不是补材料能推动的;应把资源投向 CBPF 与技术文档,这才是常规审评的决定性变量。

第三,先排简化程序。美国路径持有者应优先确认是否命中第 4 条排除项,这一步决定整体排期。

第四,固化比对说明。按 6 类要素出具实质性相同比对说明,随卷宗一并递交,避免审评阶段被要求补充解释。

第五,保留常规路径的备选排期。获批后有效期仍为 10 年、自 DOU 公布日起算,但审评方式不改变这一结果,企业不应为等优化而推迟 CBPF 准备。

五、核验清单

  • □ 已取得 AREE/EFRA 批准,机构属于 IN 290/2024 第 6 条列举的 4 家之一
  • □ 证据形式与第 6 条列举形式逐项对齐(TGA-ARTG/HC-MDL/FDA 510(k)、PMA、De Novo/MHLW)
  • □ 已确认欧盟 CE 与中国 NMPA 均不在认可名单内,仅持这两类证时已按常规审评排期
  • □ 该批准不属于境外机构的简化程序批准(第 4 条排除项)
  • □ 申请为 III 类或 IV 类器械的巴西首次上市许可申请
  • □ 已按第 5 条第 II 项与第 8 条完成 6 类要素的实质性相同比对说明
  • □ IN 290/2024 第 6 条的葡文原文比对记录已并入项目档案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巴西 ANVISA 公开法规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法规条款以葡萄牙文官方文本(DOU/Planalto/ANVISA 立法库)为准,中文表述如与官方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现行法规与 ANVISA 个案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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