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与进口商分离的代价:一条授权链上的四个失控点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智利法律上可以把持证人(titular)与进口商设计为不同主体,但国瑞中安不建议这样做。原因是每一批受控器械的进口都需要 CDA(海关用途证明) 与 使用与处分授权(Autorización de Uso y Disposición),这两项都指向持证/进口主体。分离结构会在授权链上制造四个失控点:清关断点、技术文件失控、变更申报权旁落、上市后义务落空。

推荐结构是持证人与进口商合一,或持证人 + 独家进口商绑定。

二、法规依据

  • 《卫生法典》|DFL N° 725,de 1967|第 111 条 g) 项|受控器械的海关用途依第 18.164 号法办理,其使用与处分须经 ISP 授权。
  • 医疗产品与器械控制条例|Decreto Supremo N° 825,de 1998|1999 年 8 月 21 日|第 3 条:受控器械的生产、进口、销售、分销须事先取得符合性验证证书;第 27 条:使用与处分授权。
  • 同前|第 28 条|上市后报告义务(医疗机构与进口商/制造商的双向报告)。
  • 关于货物进口的海关用途证明制度|Ley N° 18.164,de 1982|1982 年|第 2 条:CDA 制度。
  • ISP 技术指引|ANDID/024|授权代表或持证人的定义以境外制造商的书面委托为前提。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失控点一——清关断点。

货物到港后,CDA 与使用与处分授权指向的主体必须能对上。若持证人与进口商分离且授权链不清晰,会出现”货到了、没人能办提货手续”的局面。港口滞箱费通常远高于注册官费(实务口径)。

看点二:失控点二——技术文件失控。

技术文件通常由制造商掌握,但申报时提交给持证人。若协议未约定技术文件归属与返还义务,终止合作后制造商可能拿不回自己的文件,也无法向新持证人移交。

看点三:失控点三——变更申报权旁落。

第 25/2026 号豁免令规定重大变更须重新申请注册。申请权在持证人手里。 制造商做了产品改进,却无法在智利完成变更申报——这会让注册证与实物逐渐脱节。

看点四:失控点四——上市后义务落空。

技术警戒报告、召回执行、稽查配合,都落在本地主体。持证人不配合时,制造商无法单独履行义务,而后果(注册证被暂停、渠道中断)却由制造商承担。

四、实务建议

  1. 优先采用持证人与进口商合一结构,其次是绑定式独家进口安排。
  2. 协议写入按需转让(transfer-upon-demand)条款,并要求智利当地律师确认可执行性。
  3. 明确技术文件归属、返还与移交义务,终止合作时可完整取回。
  4. 约定变更申报的配合时限:制造商发起变更后,持证人在约定天数内完成申报。
  5. 约定技术警戒信息互通时限,确保制造商能履行自身的报告义务。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定持证人与进口商的结构(合一或绑定)
  • □ 协议已含按需转让条款
  • □ 协议已明确技术文件归属、返还与移交义务
  • □ 协议已约定变更申报配合时限
  • □ 协议已约定技术警戒信息互通时限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如需针对具体产品做智利准入可行性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的智利官方法规文本编写,仅供医疗器械与 IVD 制造商在准入决策中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智利主管机构的个案裁定。法规文本、程序与收费标准可能变动,具体项目请以智利公共卫生研究院(ISP)现行技术指引与个案批复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是一家专注医疗器械全球法规事务的咨询机构,不是分销商,不做渠道、不压货、不与制造商争夺终端客户。我们的服务覆盖欧盟 MDR、美国 FDA、东南亚、拉美与中东的器械与 IVD 注册、授权代表(持证人)架构设计、技术文件编写与本地化、临床评价、上市后警戒与召回支持。在智利市场,国瑞中安以制造商利益为唯一立场:注册证的控制权始终留在制造商手里,渠道可以更换,证不能失控。

与 GRZAN 携手,开启您的国际化之旅

我们期待与更多医疗器械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全球市场。

联系我们
微信
WeChat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
电话联系
Call
办公电话 工作日 9:00-18:00
0755-88659477
移动电话 24小时服务
+86 15815880040
邮箱联系
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