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销售证明(CFS)的合规四要素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DS 825/1998 第 21 条 要求:进口器械须提交原产国为出口目的签发、由该国主管机关授权、并经正式认证(debidamente legalizado) 的证明,即自由销售证明(CFS)。国瑞中安把它拆成四个可执行要素:
- 签发机关须为主管当局(中国 NMPA、美国 FDA、欧盟主管机构等);
- 认证方式为 Apostille 或领事认证;
- 西语译本随附;
- 产品信息逐字一致(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注册/备案号)。
第四条是补正率最高的一条,也是唯一一条完全由企业内部流程决定的。
二、法规依据
- 医疗产品与器械控制条例|Decreto Supremo N° 825,de 1998|1999 年 8 月 21 日|第 21 条:进口产品须附原产国为出口目的签发的证明,由该国相应国家机关授权,并经正式认证。
- 同前|第 21 条|I 类器械的基础资料要求(识别信息、材料声明、灭菌与贮存资料、质量与生产证明、性能评价、进口产品原产国出口证明)。
- 同前|第 2 条第 13 项|制造商定义(以其自身名义商业化的主体)。
- ISP 程序|prestación 9100003(v3,2025 年 9 月 25 日)|CFS 或出口证明须经认证或 Apostille。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CFS 的证明对象是”在原产国可合法销售”,不是”产品质量合格”。
条文的落点是”原产国为出口目的签发的证明”。这是市场准入状态的证明,不是质量证书。质量证据由 ISO 13485、检测报告与性能评价承担。混淆两者会导致资料包结构错位——用 CFS 去回答质量问询,或用检测报告去替代 CFS。
看点二:”经正式认证”是形式要件,缺了就是补正。
第 21 条明文写了 debidamente legalizado。智利为海牙公约缔约国,多数原产国走 Apostille;非缔约国走领事认证。这一项没有裁量空间,未认证即不符合条文。
看点三:CFS 是”有时效的文件”,要倒排取证时间。
CFS 通常有有效期或签发日期限制(实务口径,以签发机关规定为准)。把它排在资料工程末尾,会出现”资料齐了但 CFS 过期”的局面。国瑞中安的做法是按预计递交日倒排,把 CFS 取证安排在递交前的安全窗口内。
看点四:CFS 的产品范围要覆盖申报单元。
若申报的是”系统”(如血糖监测系统含仪器、试纸、采血针、质控液),CFS 上的产品范围要能覆盖全部组件,或分别出具。范围不匹配是 IVD 申报的高频补正项。
四、实务建议
- 按四要素做 CFS 自检表:签发机关、认证方式、西语译本、逐字一致,逐项打勾。
- 把产品主数据套用到 CFS: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与地址、注册/备案号与申报资料完全一致。
- 按递交日倒排取证窗口,避免 CFS 在审评期间过期。
- 系统类产品的 CFS 覆盖全部组件,或按组件分别出具并交叉索引。
- 保留签发机关的联系方式与签发凭证,便于 ISP 核验时快速回应。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 CFS 由原产国主管当局签发
- □ 已完成 Apostille 或领事认证
- □ 已附西语译本并与原文一致
- □ CFS 上的产品信息已与申报资料、标签逐字核对
- □ CFS 产品范围已覆盖申报单元的全部组件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如需针对具体产品做智利准入可行性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的智利官方法规文本编写,仅供医疗器械与 IVD 制造商在准入决策中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智利主管机构的个案裁定。法规文本、程序与收费标准可能变动,具体项目请以智利公共卫生研究院(ISP)现行技术指引与个案批复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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