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本地临床试验是必需的吗:研究用途器械的特别授权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常规卫生注册一般不要求智利本地临床试验。 DS 825/1998 第 21 条要求的是制造商开展的有效性/安全性研究、IV 类的代表性患者群体研究,以及 III 类的支持性科学文献——这些都可以是境外数据与文献。
但有一条独立路径必须区分:研究用途器械(未注册产品,或已注册产品用于超出注册范围的用途)须依《卫生法典》取得 ISP 的临时使用特别授权,并遵守第 20.120 号法(人体科学研究)及其实施条例。这是注册之外的另一套合规程序。
二、法规依据
- 医疗产品与器械控制条例|Decreto Supremo N° 825,de 1998|1999 年 8 月 21 日|第 21 条:III 类要求支持性科学文献与制造商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研究;IV 类追加代表性患者群体研究、器械固有风险研究与制造商的生物学研究。
- 同前|第 4 条|在国家紧急状态或人群急需时,ISP 主任可批准未经事先符合性验证的临时销售或使用。
- 同前|第 5 条|用于展会、展览或演示的器械进口可免于符合性验证,但须有清晰标识表明未完成要求前不得销售或投入使用。
- 人体科学研究法|Ley N° 20.120|2006 年|人体研究、基因组与禁止克隆的制度框架。
- 人体科学研究法实施条例|Decreto Supremo N° 114,de 2010|2011 年 11 月 19 日 刊登于《官方公报》|科学伦理委员会审查与研究的实施要求。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21 条要求的”研究”是证据,不是”在智利做试验”。
条文的表述是制造商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研究、科学文献支持、代表性患者群体研究。这些都是证据形式的要求,未限定地理范围。把”研究”读成”必须在智利做临床”,是对条文的过度解读,会显著抬高预算与周期。
看点二:IV 类的”代表性患者群体研究”是最容易被问询的一项。
这是 IV 类相较 III 类的追加要求。国瑞中安的应对是准备人群适用性说明:体型、流行病学特征、当地医疗实践差异——这是拉美审评的高频问询点,也是境外数据能否被接受的关键论证。
看点三:研究用途器械走的是另一条路,不要与注册混淆。
DS 825/1998 第 4 条(紧急或急需的临时销售或使用)与第 5 条(展会演示)是注册之外的特别通道;而真正的临床研究还须叠加 Ley N° 20.120 与其实施条例 DS 114/2010 的伦理审查要求(科学伦理委员会)。两套程序并行,缺一不可。
看点四:伦理审查是独立的合规门槛。
第 20.120 号法体系下的伦理审查由科学伦理委员会(Comité Ético Científico)作出,与 ISP 的技术审评是不同性质的审查。拿到 ISP 的技术许可不等于可以启动研究。
四、实务建议
- 常规注册按”境外证据 + 人群适用性说明”准备,不为常规申报预设本地临床试验预算。
- IV 类产品重点准备代表性患者群体研究:说明研究人群与智利人群的可比性。
- 研究用途器械单独立项:同时走 ISP 特别授权与伦理委员会审查,两套时间表并行管理。
- 展会演示样机走第 5 条:制作西语标识,明确”未完成要求前不得销售或投入使用”。
- 紧急使用申请准备必要性与安全性两套材料,便于 ISP 主任行使裁量。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常规注册不强制智利本地临床试验
- □ 已按第 21 条准备有效性/安全性研究与科学文献证据
- □ IV 类已准备代表性患者群体研究与人群适用性说明
- □ 研究用途器械已单独立项,ISP 授权与伦理审查并行推进
- □ 展会样机已按第 5 条制作西语标识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如需针对具体产品做智利准入可行性评估,请联系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截至核验日的智利官方法规文本编写,仅供医疗器械与 IVD 制造商在准入决策中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替代智利主管机构的个案裁定。法规文本、程序与收费标准可能变动,具体项目请以智利公共卫生研究院(ISP)现行技术指引与个案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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