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新增禁止性规定:一次性器械禁止复用与禁止拆分销售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新法规在总则性条款中新增了两条禁止性规定:第十条(DÉCIMA)——标签、说明书和/或使用手册载明”single use only(un solo uso,一次性使用)“图例的器械,全国公立与私立医疗机构禁止复用;第十一条(DÉCIMA PRIMERA)——禁止拆分(fraccionamiento)器械,其商业化须按 ARCSA 批准的商业呈现形式进行。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人用医疗器械卫生注册、控制与监督替代性技术卫生法规 | Resolución ARCSA-DE-2026-003-DASP | 2026-04-28 签署 | 总则性条款第十条(禁止复用)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总则性条款第十一条(禁止拆分)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第 49 条(m)项第 3 目(”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使用”图例)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第 3 条(一次性使用器械定义)、第 72 条(处罚) |
第 3 条对”一次性使用器械”的定义:依制造商的预期,在单个患者的单个操作中使用、随后即弃置的器械。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十条把”禁止复用”的约束对象设定为医疗机构,而非制造商。 原文:”在标签、说明书和/或使用手册载明 ‘single use only(un solo uso)’ 图例的器械,在全国范围内的公立与私立医疗机构禁止复用“。这意味着制造商一旦标注该图例,即触发医疗机构的强制义务,也间接排除了”再处理后再使用”的市场空间。
看点二:第十条与第 49 条(m)项第 3 目形成配套。 第 49 条要求标签标注”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使用(Producto desechable o no reusable)“图例,适用于无菌且不可重复使用的器械。两条结合,使得”无菌 + 不可重复使用”的器械在标签与终端使用两个环节都被锁定。
看点三:第十一条的禁止对象是”拆分”,判断基准是”批准的商业呈现形式”。 原文:”禁止人用器械的拆分(fraccionamiento),其商业化须依 ARCSA 批准的商业呈现形式进行”。这意味着整箱进口的产品不得拆零销售,除非拆零后的包装本身已获批准。
看点四:第 23 条(f)项已把”商业呈现形式”列为申报信息。 申报时须声明”商业呈现形式和/或产品型号或参考号“。因此批准的商业呈现形式是确定的,拆分销售的判断有明确基准。
看点五:第 42 条(h)项为商业呈现形式的调整提供了合法通道。 该条把”商业呈现形式的变更、增加或排除“列为无须重新注册的情形,走变更程序即可。企业若确有拆零销售需求,应通过变更程序获得批准,而非直接拆分。
看点六:第十二条(DÉCIMA SEGUNDA)提供了专家审议机制。 ARCSA 可在注册(普通或简化程序)或变更的任何阶段召集内部顾问委员会(CAI)或外部专家委员会(CEE),其出具的报告作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这为技术争议提供了解决通道。
四、实务建议
- 谨慎标注”一次性使用”图例:标注即触发第十条的终端禁止复用,须与产品定位一致。
- 按批准的商业呈现形式销售,整箱进口的产品不拆零分销。
- 确有拆零需求的,通过第 42 条(h)项走变更程序取得批准。
- 在经销商协议中写明禁止拆分的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
- 技术争议时评估援引第十二条请求 ARCSA 召集专家委员会。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产品是否标注”一次性使用”图例及其影响
- □ 销售方式已与注册证批准的商业呈现形式核对
- □ 经销商协议已写明禁止拆分义务
- □ 拆零需求已通过变更程序申报(如适用)
- □ 已了解 CAI/CEE 专家审议机制的援引路径
- □ 一次性器械的终端使用限制已向客户说明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核心业务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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