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代理后的通知义务与持证主体变更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 第 6 条 inc. b) 项末段:制造商撤回对注册持有人的代理授权时,持证企业须自知悉起立即通知 DINAVISA(de forma inmediata)。
- 第 13 条变更表把注册持有人/制造商/分销商/商业名称的变更(Cambio de Razón Social)列为 I 类变更:通知后即可即时实施。
- I 类变更的资料要求分两条线:国产产品提交 DINAVISA 出具的变更证明;进口产品提交进口企业出具的函件或宣誓声明,以及原产国主管机构或制造商出具的载明更新数据的文件。
- 变更涉及标签的,还须按操作说明第 14 条提交现行标签稿与更新稿并标注修改内容。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编号/文号 | 日期 | 条款号 |
|---|---|---|---|
|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要求决议 | Resolución DINAVISA N° 226/2024 | 2024-08-27;第 36 条:2024-09-16 生效 | 第 6 条 inc. b) 末段;第 13 条变更表(Razón Social / 地址 / 分销商) |
| 申请递交操作说明与指南 | Instructivo ITR–DGRS-002,Versión 02 | 2024-09-09 | 第 13 条、第 14 条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立即通知」是持证企业的法定义务,不以制造商同意为前提。 条文把义务主体设定为注册持有人(Titular del producto)。这意味着即使制造商希望低调处理,持证企业也不能拖延;反过来,制造商若担心持证企业拖延不报,应在协议中把通知义务与违约责任绑定。
看点二:主体名称变更走 I 类通道,但「换人」不等于「改名」。 第 13 条变更表支持的是名称(Razón Social)或地址变更,属于 I 类即时实施。若是更换为另一家法人主体(如从 A 进口商换成 B 进口商),法律性质不同,不能套用名称变更路径,需要结合第 6 条 inc. b) 项的持证认定规则重新判断(实务口径:基于条款结构的判断)。
看点三:地址变更会牵动 BPAyD。 变更表中,国产产品变更地址须提交 DINAVISA 签发的载明新地址的 BPAyD 证书。地址一变,仓储与分销资质需要重新确认,这是常被忽略的连带动作。
四、实务建议
- 经销协议中明确:制造商撤回授权时,持证企业须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向 DINAVISA 的通知,并约定违约后果。
- 主体名称或地址变更前,先确认属于 I 类变更范围,准备对应证明(国产走 DINAVISA 证明,进口走原产国/制造商文件)。
- 地址变更同步核验 BPAyD 证书地址一致性。
- 所有涉及标签的变更,按「现行稿 + 更新稿 + 修改标注」提交。
五、核验清单
- □ 协议已约定撤回授权的通知义务与违约后果
- □ 已判定变更属于名称/地址变更(I 类)还是主体更换
- □ 进口路径已取得原产国或制造商出具的更新数据文件
- □ 地址变更已同步核验 BPAyD 证书
- □ 标签变更已提交现行稿与更新稿并标注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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