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分类判定、监管主体、法规生命周期与更新跟踪
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本主题速查表
| 关键结论 | 说明 |
|---|---|
| 主管机构 | 主管权限在 MPPS,SACS 是唯一受理与决定机关并下设材料设备司,INHRR 只做技术检验与评价,不签发卫生注册证书。 |
| 法律层级 | 《卫生组织法》(GO 36.579,1998 年 11 月 11 日)与《药品法》(GO 37.006,2000 年 8 月 3 日)只提供权限基础,注册条件、时限与费用全部由下位通函填充。 |
| 风险分级 | 风险分级存在 I–IV 四级与 I–III 三级两套行业口径(实务口径),须先书面确认受理窗口当期分级,再定资料深度。 |
| 双轨制度 | 法律制度 12 管产品准入,法律制度 3 管进口批次,二者并行缺一不可;该栏位于税则第 5 列,挂在 10 位 HS 编码上。 |
| 司局通道 | SACS 按产品大类横向分司:材料设备司下设 4 个部门,药品化妆品司下设 6 个部门;2025 年平台强制化后选错司局即被程序退回。 |
本主题全部 10 篇按页面顺序排列
01
委内瑞拉医疗器械主管机构全景:MPPS、SACS、INHRR 的职能边界
02
卫生组织法(GO 36.579)在医疗器械监管中的定位
03
药品法(GO 37.006)第 18 条与第 67 条对器械的延伸适用
04
Decreto 472(1994):从卫生监督总局到 SACS 的机构沿革
05
INHRR 的法律地位与技术职能
06
卫生注册证书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07
法律制度 3 与法律制度 12:两个法律制度的分工
08
委内瑞拉医疗器械风险分类:I–IV 类的实务判定逻辑
09
医疗器械、药品、化妆品在 SACS 内部的两条司局通道
10
成文法与内部通函并行:委内瑞拉法规体系的运行特征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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