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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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说明
证书周期注册证有效期 5 年并可续期,第 4(7) 条、§11.2、§12.2 三处一致;第 8(3) 条要求复市须先通知 NAFDAC,证书已过期的还须缴纳续证费。
变更管理第 6(1)–(4) 款:任何变更未经通知不得实施;可能影响器械质量者须事先批准;且须待影响获批、标签已相应修订后方可分销。
警戒义务第 12(1)–(4) 款:制造商须做上市前评价并随申请提交报告、建立能监测收集评价反应的 PMS 系统;进口商、分销商与授权代表须向制造商与 NAFDAC 双向报告。
进口三线注册线依第 47(1) 条,许可线为第 47(2) 条六种用途并经 NAPAMS 申请;§1.3 所列进口禁止清单与 Ceiling List 产品不受理新申请;SON 合格评定并行不替代。
官费口径两版指南均指向 "See NAFDAC Tariff section"(2025 版 §10.0、2024 版 §11.0),第 4(1)(c) 条要求附缴费证明;本轮未取得 Tariff 原件,金额一律按实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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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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