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撤回与永久撤回: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38 至 42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第 38 至 42 条构成了撤回制度:

临时撤回不超过 12 个月(第 38 条);

届满时保留意见未消除则转为永久撤回(第 38 条第二款);

解除或转永久由总干事经委员会意见决定(第 39 条);

撤回后须停止分销并对批次实施撤回、销毁或退回,费用由持证人与/或经营人承担(第 41 条)。

第 42 条另规定了撤回后的信息通报义务。

二、法规依据

  1.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38 条(临时撤回不超过 12 个月,届满转永久)、第 39 条(解除或转永久由总干事经委员会意见决定)、

第 41 条(停止分销与批次处置,费用承担)、第 42 条(信息通报)。

  1.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40 条(7 类可提出撤回请求的主体)。
  2.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37 条(18 个月未实际上市可撤回)、第 31 条(驳回事由)。
  3. Arrêté du 12 Dhou El Kaâda 1442 correspondant au 23 juin 2021 fixant les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 fabriqués localement et destinés exclusivement à l’exportation(《2021 年 6 月 23 日部长令·本地生产专供出口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2,2021-08-15 公布,第 23–25 页,共 20 条) 第 17 至 19 条(出口专用器械的撤回与停止出口)。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12 个月是临时的上限,不是每次撤回的固定期限。

第 38 条的措辞是”临时撤回不超过 12 个月(pour une durée n’excédant pas douze mois)”。

所以 ANPP 可以按问题的严重程度给更短的期限;

而 12 个月是法定天花板。企业要按最坏情况(12 个月)做现金流评估。

看点二:转永久不需要新的请求,是期限届满的自动后果。

第 38 条第二款:”该期限届满时,若保留意见未消除,撤回转为永久(devient définitif)。”

这是一个自动转换机制。企业不能等到 12 个月快满才行动,

要在撤回通知下达时就排出整改计划。

看点三:解除与转永久的决定权在总干事,但要经委员会意见。

第 39 条:解除临时撤回或转为永久撤回,由 ANPP 总干事在委员会意见基础上决定。

这与发证程序(第 30 条)的”委员会意见 + 决定”结构一致,

说明解除撤回也要走一遍委员会。

看点四:第 41 条把处置成本明确压在持证人与经营人身上。

第 41 条:决定被撤回后,须停止分销,并对相关批次实施撤回、销毁或退回,

费用由持证人和/或经营人承担。结合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9 条的共同责任,

这两方在内部如何分摊要看委托合同。

四、实务建议

  1. 收到撤回通知当天启动整改,按 12 个月的最坏期限排计划。
  2. 整改计划设定月度里程碑,确保在第 10 个月前具备解除条件。
  3. 主动向 ANPP 提交阶段性整改进展,为第 39 条的委员会意见积累正面材料。
  4. 同步评估库存规模,按第 41 条预估撤回、销毁或退回的成本。
  5. 按委托合同的责任矩阵与经营人分摊成本,避免内部纠纷拖延整改。
  6. 整改期间同步执行第 42 条的信息通报义务。

五、核验清单

  • □ 撤回通知已当天启动整改,计划按 12 个月最坏期限编制。
  • □ 整改计划已设月度里程碑(第 10 个月前具备解除条件)。
  • □ 阶段性整改进展已主动提交 ANPP。
  • □ 库存规模与处置成本已按第 41 条预估。
  • □ 成本分摊已按责任矩阵与经营人达成一致。
  • □ 第 42 条信息通报义务在整改期间同步执行。

本篇相关阅读

  • 《第 43 篇 撤回请求的 7 类发起主体: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40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seven-bodies-that-may-request-withdrawal/
  • 《第 36 篇 18 个月未实际上市可撤回决定: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37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withdrawal-after-18-months-no-marketing/
  • 《第 46 篇 器械警戒 matériovigilance 的义务落在谁身上》: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materiovigilance-obligations-who-is-responsible/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公布的法规原文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尔及利亚国家药品管理局(ANPP)与制药工业部可能发布新的部长令、通知或指南,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NPP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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