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请求的 7 类发起主体: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40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第 40 条列举了7 类可以提出撤回请求的主体:
制药工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核准决定的持证人或经营人、
国家安全卫生署、卫生部下属的国家机构、国内外药政主管机关、
器械警戒机构。这个清单的意义在于:撤回不一定是 ANPP 主动发起的,
竞争监管、境外通报、甚至持证人或经营人自己都可以触发。
二、法规依据
-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40 条(7 类撤回请求主体)、第 41 条(停止分销与批次处置)、第 42 条(信息通报)。
- Décret exécutif n° 20-324 du 6 Rabie Ethani 1442 correspondant au 22 novembre 2020 relatif aux modalités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2020 年 11 月 22 日第 20-324 号执行令·医疗器械核准方式》,JORADP N° 69,2020-11-22 公布,第 10–14 页,共 46 条) 第 38 条(临时撤回 12 个月)、第 39 条(解除或转永久)。
- Arrêté du 28 Ramadhan 1442 correspondant au 10 mai 2021 fixant la composition du dossier d’homologation et du dossier de renouvellement de la décision d’homologation des dispositifs médicaux à usage de la médecine humaine(《2021 年 5 月 10 日部长令·核准卷宗与续证卷宗组成》,JORADP N° 55,2021-07-14 公布,第 21–24 页,共 13 条) 第 46 条(器械警戒摘要为续证卷宗要件)。
- Décret exécutif n° 21-82 du 11 Rajab 1442 correspondant au 23 février 2021 relatif aux établissements pharmaceutiques et les conditions de leur agrément(《2021 年 2 月 23 日第 21-82 号执行令·制药机构及其许可条件》,JORADP N° 14,2021-02-28 公布,第 9–12 页,共 29 条) 第 5 条(机构须遵守药物警戒与器械警戒规范)、第 9 条(经营机构承担器械警戒操作)。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持证人与经营人自己也在请求主体清单里。
第 40 条第三类明确包括”核准决定的持证人和/或经营人“。
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主动申请撤回自己的核准决定——
产品线退出、升级换代、无法持续供货时,主动撤回比被动撤回更可控。
看点二:境内外药政主管机关都能触发,说明阿尔及利亚接入了国际警戒网。
第 40 条第六类同时列出国内与国外的药政主管机关。
这意味着原产国或第三国的一次召回,
可能通过这条路径传导成阿尔及利亚的撤回程序。
这也解释了第 36 条为什么要求申报”原产国或销售国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看点三:器械警戒机构是独立的一类,与药政机关并列。
第 40 条第七类是”器械警戒机构(l’organisme de matériovigilance)”。
第 46 条(续证卷宗)要求提供”器械警戒体系摘要“,
说明警戒体系是持证人必须自建的,而警戒机构的通报可以反向触发撤回。
看点四:7 类主体中,卫生部系统与制药工业部系统各占两席。
制药工业部部长与卫生部部长并列第一、二类;
国家安全卫生署与卫生部下属国家机构分列第四、五类。
这个”两部四席”的结构反映了阿尔及利亚在产业政策与公共卫生之间的双轨监管。
四、实务建议
- 把”境内外药政机关通报”设为一级风险信号,纳入日常监控。
- 自建器械警戒体系并保留体系摘要,满足第 46 条与警戒机构对接要求。
- 产品线退出或升级时评估主动申请撤回,比被动处置更可控。
- 建立第 40 条 7 类主体的触发路径图,明确每类触发后的内部响应人。
- 与本地经营机构约定:任一方收到撤回相关信息须当天通报对方。
- 定期复核警戒数据,在续证前完成第 46 条要求的体系摘要。
五、核验清单
- □ 境内外药政机关通报已列为一级风险信号并纳入监控。
- □ 器械警戒体系已自建并保留体系摘要。
- □ 产品线退出或升级的主动撤回方案已评估。
- □ 7 类主体触发路径图已建立并明确内部响应人。
- □ 与经营机构的当天通报约定已写入协议。
- □ 警戒数据已定期复核,续证前体系摘要已完成。
本篇相关阅读
- 《第 42 篇 临时撤回与永久撤回: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38 至 42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temporary-and-definitive-withdrawal/
- 《第 46 篇 器械警戒 matériovigilance 的义务落在谁身上》: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materiovigilance-obligations-who-is-responsible/
- 《第 41 篇 上市后即时申报义务: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36 条》:https://www.grzanglobal.com/algeria-medical-device-registration/post-marketing-immediate-declaration-article-36/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阿尔及利亚官方公报公布的法规原文整理,仅供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阿尔及利亚国家药品管理局(ANPP)与制药工业部可能发布新的部长令、通知或指南,具体项目请以递交时 ANPP 的最新要求与缴费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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