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警戒制度:第 24 条国家系统与第 25 条 48 小时报告义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84-12 号法第 24 条设立国家器械警戒(matériovigilance)系统,其任务是监测器械投放市场后因使用而产生的事件或事件风险;第 25 条要求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场所的负责人以及使用器械的卫生专业人员,在知悉后 48 小时内向主管机关报告任何事件或事件风险,以及任何失效或质量劣变。未报告落入第 44 条的重罚范围。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医疗器械法(Loi n° 84-12) | Dahir n° 1-13-90 | 2013 年 8 月 30 日 | 第 24 条(国家系统与组织方式);第 25 条(48 小时报告);第 44 条(未报告罚则)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报告口径是”事件或事件风险”,不限于已发生的不良事件。 第 24 条与第 25 条都用了”incident ou risque d’incident”(事件或事件风险)的表述。这意味着潜在风险也在报告范围内,企业不能以”尚未造成伤害”为由不报。
看点二:报告主体覆盖全链条。 第 25 条列举四类主体: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场所的负责人,以及使用器械的卫生专业人员。这是摩洛哥制度中少见的把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直接列为义务主体的条款,说明警戒信息有两个来源渠道。
看点三:起算点是”知悉”,不是”发生”。 条文表述为”dont ils ont pris connaissance”(他们所知晓的)。这解决了信息传递延迟的归责问题,但也要求企业建立明确的”知悉”认定规则——收到客户投诉的那一刻即可能起算 48 小时。
看点四:质量劣变也要报。 条文把”任何失效或质量劣变”(toute défaillance ou altération de la qualité)与事件并列。这意味着即使未造成临床后果,产品本身的质量异常也在报告范围内。
看点五:未报告是第 44 条明确列举的情形。 第 44 条把”未按第 25 条报告”列入按营业额计罚的范围:I 类与 IIA 类 5% 至 7%(下限 70 万迪拉姆),IIB 与 III 类 7% 至 10%(下限 100 万迪拉姆)。这是上市后阶段成本最高的合规风险之一。
看点六:系统的组织与运作方式由法规另行规定。 第 24 条第二款明确国家器械警戒系统的组织与运作方式以法规形式确定。企业需跟踪相关文本以获取报告表格与渠道的具体要求。
四、实务建议
- 把 48 小时做成流程,而不是提醒。 建立从投诉接收到主管机关提交的标准化通道,含翻译、审核与递交环节,全流程压缩在 48 小时内。
- 明确”知悉”的认定规则。 在制度中写明:销售人员、客服、技术支持收到信息的时点即为公司知悉时点,并规定内部上报时限(建议不超过 8 小时)。
- 报告范围写宽不写窄。 把”事件风险”与”质量劣变”明确纳入内部报告标准,避免漏报。
- 与持证场所划分报告职责。 第 25 条义务同时覆盖生产与进口场所,协议中应约定谁主报、谁配合、多长时间内互通。
- 留存全部报告记录。 建立警戒台账,记录事件描述、知悉时点、报告时点与回执,便于应对第 38 条项下的检查。
五、核验清单
- □ 已建立 48 小时报告的标准流程与责任人
- □ “知悉”时点的内部认定规则已书面化
- □ 报告标准已覆盖”事件风险”与”质量劣变”
- □ 持证场所与制造商的报告职责已在协议中划分
- □ 警戒台账已建立,记录知悉时点与报告回执
- □ 法语报告模板已准备就绪
- □ 已评估第 44 条项下未报告的罚则档位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截至核验日期可获取的摩洛哥官方法规文本与主管机关公开信息整理,仅供法规研究与项目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法规文本可能修订,主管机关办事清单与要求可能调整,实务口径数据可能因个案而异。正式申报请以摩洛哥官方公报(Bulletin officiel)最新文本、AMMPS 现行清单与主管机关正式答复为准。国瑞中安不承担因依赖本文内容作出决策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专注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产品全球准入的法规事务服务机构,业务覆盖欧盟、美国、中国及非洲、中东、东南亚等新兴市场。我们为制造商、进口商与分销商提供法规路径设计、注册申报、技术文件编制、当地持证主体对接、上市后警戒与合规维护的一体化服务。在非洲市场,国瑞中安以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埃及、南非等重点国家的现行法规文本为工作底稿,逐条核对法条、配套法令与主管机关现行清单,按官方公报与主管机关公告同步更新,帮助客户在法规变动期内保持申报材料的有效性。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编写,所引法规均标注名称、文号、公布日期与条款号;无法从官方来源核实的周期、金额与实务数据已标注「实务口径」,供项目排期参考,不作为正式承诺。联系与核验:如您对本文所引条款或现行清单版本有疑问,可通过国瑞中安官网获取最新核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