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60 天期限与 30 天延期申请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坦桑尼亚把对 TMDA 决定的救济分为内部复议与向部长上诉两条,且各有期限。

GN 315 第 78 条(向部长上诉):

  • 第 78(1) 条:因 TMDA 的决定而受损害的人,可在 60 天内向部长书面提出上诉。
  • 第 78(2) 条:尽管如此,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人,可在 30 天内向部长申请延长期限;(a) 部长可因任何正当理由延长上诉期限;(b) 若在延长期限内仍未提出上诉,则丧失上诉权(shall be barred from appealing)。
  • 第 78(3) 条:部长在审理上诉时可——(a) 组建专家委员会就上诉标的提供咨询;(b) 准许或驳回上诉;(c) 撤销任何拒绝、撤销或暂停决定;(d) 命令某人重新提出申请。

第 21 条(内部复议):针对依第 21(1) 条作出的无通知暂停或取消,注册人可书面请求 TMDA 复议;TMDA 须在收到请求后 60 天内给予陈述机会(第 21(3) 条)。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The Tanzania Food, Drugs and Cosmetics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15GN. No. 3152015 年 7 月 31 日第 15(3) 条、第 21(2) 条、第 21(3) 条、第 22(1) 条、第 22(2) 条、第 34(2) 条、第 37 条、第 38 条、第 78(1) 条、第 78(2) 条、第 78(3) 条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上诉的对象是”部长”,不是法院,也不是 TMDA 内部。

第 78(1) 条写明向 the Minister 提出。这是一条行政救济路径,与第 21(2) 条向 TMDA 请求复议、第 37 条(场所许可)请求复议属于不同层级。企业在收到不利决定时,应先判断适用哪一条。

看点二:”丧失上诉权”的后果写在第 78(2)(b) 条,措辞是 barred。

逾期未在延长期限内上诉的,”shall be barred from appealing”——这是终局性表述。因此 60 天与 30 天两个数字必须严格管理:60 天是上诉期,30 天是申请延长的窗口,两者合计最多 90 天,之后即关门。

看点三:部长在上诉中的处置权很宽,含”命令重新申请”。

第 78(3) 条给了部长四项权力:组建专家委员会、准许或驳回上诉、撤销拒绝/撤销/暂停决定、命令重新提出申请。其中 (d) 项”order a person to make a fresh application”意味着:即便上诉成功,也可能被要求重新走一遍申请流程,而不是直接发证。

看点四:听证机会在多处程序中重复出现,是一贯的程序保障。

第 15(3) 条(拒绝发证须说明理由并给予陈述机会)、第 20(c) 条(暂停或取消注册须给予听证机会)、第 34(2) 条(拒绝签发场所许可须说明理由并给予听证机会)、第 36(3)(c) 条(暂停场所许可须给予听证机会)、第 21(3) 条(无通知暂停后 60 天内给予陈述机会)——坦桑尼亚在各类不利决定前普遍设置了听证环节。这是企业应当主动利用的程序权利。

看点五:专家委员会机制在第 22 条与第 78(3)(a) 条出现两次,层级不同。

第 22(1) 条:总干事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就器械注册的具体问题提供咨询(注册阶段);第 78(3)(a) 条:部长可组建专家委员会就上诉标的提供咨询(上诉阶段)。两者都是可用的技术争议解决资源。

四、实务建议

  1. 收到不利决定当日即建立期限台账:60 天上诉期、30 天延期申请窗口。
  2. 先区分路径:无通知暂停走第 21(2) 条请求 TMDA 复议;其他不利决定走第 78 条向部长上诉。
  3. 主动请求听证——第 15(3)、第 20(c)、第 34(2)、第 36(3)(c) 条都给了这项权利。
  4. 上诉状中援引第 78(3)(c) 条请求撤销决定,而不只是请求”重新考虑”。
  5. 技术性争议可请求启动专家委员会(第 22 条或第 78(3)(a) 条)。
  6. 不要错过期限:第 78(2)(b) 条的 barred 是终局性后果。

五、核验清单

  • □ 已记录上诉期限:60 天(第 78(1) 条),延期申请窗口 30 天(第 78(2) 条)。
  • □ 已区分路径:无通知暂停走第 21(2) 条复议;其他走第 78 条上诉。
  • □ 已在各类不利决定中主动请求听证机会。
  • □ 上诉请求已援引第 78(3)(c) 条的撤销权。
  • □ 技术争议已评估是否请求专家委员会(第 22 条/第 78(3)(a) 条)。
  • □ 已知悉逾期未上诉的后果为 barred(第 78(2)(b) 条)。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条文均比对 TMDA 官方公布文本(GN. No. 315 第 15(3) 条、第 20 条、第 21(2)(3) 条、第 22 条、第 34(2) 条、第 36(3) 条、第 37 条、第 38 条、第 78 条);法规更新时同步复核。

  • 坦桑尼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持牌本地责任人(LRP)与经销商资源,覆盖在线递交、样品递送、质量审核配合与口岸放行环节。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与列名路径选择、技术文档(CSDT/STED)编写与本地化、GMDN 与分组策略、临床证据组织、软件与 AI 器械申报、变更管理、警戒与 PMS 报告、年度保留费与续证管理。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TMDA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TMDA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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