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公司既是代表又是进口商:必须拿两个 CHRN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本篇属于《瑞士医疗器械注册 50 篇系列》第 4 卷「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的第 32 篇,配套本卷其余九篇构成该主题的完整交付;发布时间戳、篇号、篇名与唯一 URL 见下表。

时间戳篇号篇名URL
2026-12-24 09:00 CET32同一家公司既是代表又是进口商:必须拿两个 CHRNhttps://www.grzan.cn/insights/ch/32-dual-role-two-chrn/

一、结论先行

一家瑞士公司同时担任境外制造商的授权代表和实际进口商,必须持有两个 CHRN:swissdamed Actors 模块按角色发放号码,系统不支持一个号码承载多个角色。这不是形式主义——代表与进口商在 MedDO 下的义务条款不同(Art. 51/52 对 Art. 53),一旦只持一个号码,另一角色的义务就没有对应的登记记录,Swissmedic 在核验时无法把责任追溯到该角色。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或生效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条例(MedDO/MepV/ODim)SR 812.2132021 年 5 月 26 日生效;最新版本起始日 2026 年 7 月 1 日Art. 51、52、53、55(1)(4)
费用条例(FeeO-Swissmedic/GebV-Swissmedic)SR 812.214.52026 年 4 月 17 日版本自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附件 2(CHRN 固定费用)
Swissmedic《Handbook swissdamed User Guide Actors》BW630_40_001e_HB15.06.2026角色与号码申请
Swissmedic《Obligations Economic Operators CH》MU600_00_016e_MB V5.001.11.2023(2026 版 01.05.2026)全文

三、专业解读看点

  1. 「一个法人、两个角色」在瑞士是被允许的,但监管刻意不合并。EU MDR 下同一实体可以兼任授权代表与进口商,瑞士没有禁止这种兼任,却在登记层面保持了角色粒度。判断依据是 Art. 55(1) 分别列举「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与「进口商」为登记主体,Art. 55(4) 又规定 Swissmedic 核验后分配 CHRN——号码是核验的结果,而不是法人的身份。取舍很明确:牺牲一点登记便利,换取监管端能按角色定位责任主体。
  1. 两个号码带来的是两套时限,而不是一套。代表的登记时限锚定「首次投放」,进口商同理;Art. 55(2) 的 1 周变更申报义务对两个号码各自独立计算。常见错误是只更新了代表侧的号码信息,进口商侧的地址或联系人变更后长期未申报——这在检查中会被认定为两个独立的违规,而不是一个。
  1. 成本影响有限,但绝不能为了省一笔费用而合并角色。按附件 2,CHRN 发放为固定费用,两个角色即两次发放。把 CHF 200 的固定费与后续可能的计时计费(Art. 4(2),2026 年 7 月 1 日起 CHF 270/工作小时)相比,省下的只是小额固定费,风险却是义务归属不清。对立面观点是:小型企业确实希望用单一号码简化维护;但系统层面不支持,该诉求只能通过内部流程(一个责任人同时维护两个号码)来解决,不能通过少申请一个号码来解决。

四、实务建议

  1. 在 swissdamed Actors 模块中为同一法人分别提交代表角色与进口商角色的申请,不要试图复用已发放的号码。
  2. 为两个号码建立独立的信息档案:各自的联系人、营业地、变更记录与申报日期,避免共用一条变更记录。
  3. 预算上按两次固定费 CHF 200 编制(合计 CHF 400,实务口径:以 Swissmedic 实际开票为准)。
  4. 在集团内部明确两个角色的履职人:代表的 PRRC(Art. 52(1))与进口商的核验责任人可以是不同自然人,职责划分应书面化。
  5. 号码格式示例为 CHRN-MF-23456789;两个号码并存时,在标签、随附文件与技术文档索引中分别引用,避免混用。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同一法人同时承担代表与进口商两种角色
  • □ swissdamed Actors 模块中已分别提交两个角色申请
  • □ 两个 CHRN 均已发放且状态有效,示例格式 CHRN-MF-23456789
  • □ 两个号码各自的信息变更均按 1 周时限申报
  • □ 内部已书面划分代表侧与进口商侧的履职人
  • □ 预算已按两次 CHF 200 固定费编制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所引法规以瑞士联邦委员会、联邦公共卫生局(FOPH)与 Swissmedic 公开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为准;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行业经验判断,不代表官方要求。具体产品以实际资料审核结果为准。国瑞中安不对依据本文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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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中安(GRZAN)专注医疗器械全球法规准入服务,覆盖欧盟 CE(MDR/IVDR)、瑞士 CH-REP 与 swissdamed 登记、英国 UKCA、美国 FDA 510(k)/De Novo、东盟与独联体、拉美等市场的法规注册、授权代表与技术文档服务。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以官方法规文本为唯一依据撰写解读,所有结论均标注法规名称、编号、公布或生效日期与条款号,并按核验日期定期复核更新。如需瑞士市场准入、CH-REP 委托、CHRN 与 swissdamed 登记、技术文档复核或上市后警戒支持,请联系 hito.lin@grz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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