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的尽职核查:Art. 54 与抽样核验的边界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本篇属于《瑞士医疗器械注册 50 篇系列》第 4 卷「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的第 39 篇,配套本卷其余九篇构成该主题的完整交付;发布时间戳、篇号、篇名与唯一 URL 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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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01-06 09:00 CET39经销商的尽职核查:Art. 54 与抽样核验的边界https://www.grzan.cn/insights/ch/39-distributor-due-diligence-art54/

一、结论先行

经销商在投放前须完成 Art. 54(1) 的五项核查:合格标志、符合性声明、产品信息、进口商已按 Art. 53(2) 提供信息、UDI。Art. 54(2) 允许对其余项目采用抽样方式核验,但进口商信息这一项被明确排除在抽样之外,必须逐项核验。核查不通过的不得投放(Art. 54(3)),其余义务按 EU MDR Art. 14 与 Art. 16(3)(4)(Art. 54(4))。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或生效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条例(MedDO/MepV/ODim)SR 812.2132021 年 5 月 26 日生效;最新版本起始日 2026 年 7 月 1 日Art. 54(1)(2)(3)(4);Art. 53(2)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条例(IvDO/IvDV)SR 812.2192022 年 5 月 26 日生效;2025 年 1 月 1 日修订生效Art. 47(经销商)
治疗产品法(TPA/HMG/LPTA)SR 812.212000 年 12 月 15 日制定Art. 58、59
Swissmedic《Obligations Economic Operators CH》MU600_00_016e_MB V5.001.11.2023(2026 版 01.05.2026)全文

三、专业解读看点

  1. 排除项落在「进口商信息」上,不是随手挑的。Art. 54(2) 的豁免写为「除 (1)(d) 外」,而 (1)(d) 正是「进口商已按 Art. 53(2) 提供信息」。立法判断是:其余四项(合格标志、符合性声明、产品信息、UDI)在同一制造商的同一产品线上高度同质,抽样足以发现系统性缺失;进口商信息则随批次、随上游供应商变动,抽样会漏。反过来看,这条排除也把经销商变成了进口商标注义务的事实监督者——发现进口商信息缺失,经销商不能靠抽样记录免责。
  1. 抽样是一项需要被证明的方法,不是一项可随意声明的便利。条文允许抽样,但并未给出比例。这意味着经销商必须能说明抽样方案的合理性(按供应商、按产品线、按批次分层),并保留记录;否则在检查中「我抽样了」不构成抗辩。对立面观点是抽样会增加管理成本、不如全检简单——对 SKU 数量小的经销商,全检确实更省事,法律上也更安全。
  1. 经销商与进口商的义务清单近乎相同,但法律后果的落点不同。进口商没有抽样豁免,经销商有;经销商没有强制 CHRN 登记义务(Art. 55(1) 列举的主体不含经销商),进口商有。这一组合带来一个实务判断:把进口商角色放在集团境外、只保留瑞士经销商身份的做法,会让 Art. 53 的完整核验义务落到境外主体身上,而瑞士境内的经销商因有抽样豁免反而承担较轻义务——监管追溯时首先找到的是经销商,但其可援引抽样;责任与可追溯性因此出现错配风险。

四、实务建议

  1. 把 Art. 54(1)(d) 的进口商信息核验设为 100% 逐项核验项,与其余四项的可抽样项分开管理。
  2. 为可抽样的四项制定书面抽样方案,说明分层依据(供应商 / 产品线 / 批次)与抽样比例,并保存抽样记录与判定结果。
  3. 核查不通过的按 Art. 54(3) 停止投放,并保留隔离与处置记录,避免「先卖后补」。
  4. 与上游约定信息提供义务:要求进口商在交付时同步提供 Art. 53(2) 三项要素的书面凭证,减少经销商的核验成本。
  5. 明确自身角色边界:若实际承担了境外产品的进口行为,应按进口商履行 Art. 53 义务并取得 CHRN,不要以经销商身份覆盖进口行为。

五、核验清单

  • □ 已识别 Art. 54(1) 五项核查,并把 (1)(d) 进口商信息列为不可抽样项
  • □ 可抽样四项的书面抽样方案已建立,含分层依据与抽样比例
  • □ 抽样记录与判定结果已保存并可追溯
  • □ 核查不通过的停止投放与处置流程已落地(Art. 54(3))
  • □ 已确认自身角色:进口商须取 CHRN,经销商无强制登记义务
  • □ 与上游的信息提供约定已写入采购或经销协议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所引法规以瑞士联邦委员会、联邦公共卫生局(FOPH)与 Swissmedic 公开发布的最新官方文本为准;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行业经验判断,不代表官方要求。具体产品以实际资料审核结果为准。国瑞中安不对依据本文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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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中安(GRZAN)专注医疗器械全球法规准入服务,覆盖欧盟 CE(MDR/IVDR)、瑞士 CH-REP 与 swissdamed 登记、英国 UKCA、美国 FDA 510(k)/De Novo、东盟与独联体、拉美等市场的法规注册、授权代表与技术文档服务。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以官方法规文本为唯一依据撰写解读,所有结论均标注法规名称、编号、公布或生效日期与条款号,并按核验日期定期复核更新。如需瑞士市场准入、CH-REP 委托、CHRN 与 swissdamed 登记、技术文档复核或上市后警戒支持,请联系 hito.lin@grza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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