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与排除不是一回事:哪些器械不必列入 ARTG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澳大利亚有两条”不必列入 ARTG”的通道,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豁免(exemption)依《治疗商品(医疗器械)条例 2002》第 7.1 条与 Schedule 4,被豁免者仍是医疗器械,仍可能负担广告、不良事件报告与通知义务;排除(exclusion)依《治疗商品法 1989》第 41BD(3) 条的 Declaration,被排除者完全不是医疗器械。

二、法规依据

  1. 《治疗商品(医疗器械)条例 2002》(F2002B00237,编译本 F2026C00883):豁免法律依据为第 7.1 条与 Schedule 4(授权自《治疗商品法 1989》第 41HA 条)。
  2. Schedule 4 Part 1(无条件豁免)第 1.1—1.7 项:进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自用且数量受限;非商业性出口;样品;高压氧舱用吸氧头罩;卫生专业人员用已入册器械组装的制造品;进口后再出口且全程海关监管;验光处方镜片;第 1.7 项患者匹配(patient-matched)器械。
  3. Schedule 4 Part 2(附条件豁免)第 2.1—2.20 项(节选):第 2.3 项临床试验用器械;第 2.10 项院内 IVD(Class 1—3);第 2.12 项(澳境内制造)与第 2.13 项(境外制造)定制式器械;第 2.14 项患者匹配器械;第 2.15 项临床决策支持(CDSS)软件;第 2.19 项特定 Class 4 院内 IVD;第 2.20 项国防部用途。
  4. 关键定义(条例第 1.3 条释义):定制式器械(custom-made)——为特定患者或特定卫生专业人员执业专用,且依该卫生专业人员书面请求载明的特定设计特征制造(可与制造商协商开发设计);患者匹配器械(patient-matched)——在既定设计包络内为匹配特定个人的解剖、生理特征或病理状态而制造,由制造商设计(可与卫生专业人员协商),且采用可验证、可确认的生产工艺。
  5. 排除通道:《治疗商品法 1989》第 41BD(3) 条;现行文书《治疗商品(非医疗器械物品)声明 2023》(F2023L01088,编译本 C03,生效 2026 年 1 月 1 日),Schedule 1 共 16 项。
  6. 临床试验相关权力条款:条例第 7.4 条(授权人员对临床试验中器械的权力)。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豁免的法律形态是”附条件”,不是”免检”。 Schedule 4 Part 2 的每一项都带条件,例如定制式器械须走 Schedule 3 Part 7 的程序、境外制造的定制式器械须在首次进口后 2 个月内向 Secretary 提供器械信息。把豁免理解为”零义务”,会在通知与报告环节失分。

看点二:定制式与患者匹配的分界在设计主导权。 定制式由卫生专业人员的书面请求载明设计特征;患者匹配由制造商在既定设计包络内设计。3D 打印产品极易落在两者之间,判定错误会同时影响豁免有效性与 ARTG 义务(详见第 18 篇)。

看点三:CDSS 软件走的是豁免而非排除。 第 2.15 项豁免 CDSS 软件列入 ARTG,但它仍是医疗器械,广告、不良事件报告与供应后的通知义务可能保留。这与软件”排除”清单是两套机制,不可混用(详见第 10 篇)。

四、实务建议

  1. 出具”ARTG 义务判定书”时,明确写明走的是豁免还是排除,并列出残余义务清单。
  2. 走 Schedule 4 Part 2 的项目,把条件条款拆成可执行的动作项(通知时限、记录保存、报告义务),落到责任人。
  3. 3D 打印与个性化产品,先用第 1.3 条的两个定义做归类,再确定程序与豁免项。
  4. 涉及临床试验与特殊准入的项目,同步核对第 7.4 条与第 7.2—7.8 条(详见第 20 篇)。

五、核验清单

  • □ 已明确区分豁免(Schedule 4)与排除(F2023L01088)两条通道
  • □ 已列出所适用豁免项的全部条件条款与残余义务
  • □ 定制式与患者匹配已按第 1.3 条定义正确归类
  • □ 境外制造定制式器械已设首次进口后 2 个月通知节点
  • □ CDSS 软件已确认走豁免而非排除,并保留通知义务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核心能力包括:全球注册与准入(分类判定、路径设计、技术文件编制与申报递交);授权代表与持证人服务(澳大利亚 Sponsor、欧盟授权代表、英国 UK Responsible Person 等);质量体系与审核应对(ISO 13485 体系搭建、MDSAP 审核准备、TGA 与公告机构审核陪同及整改);上市后合规(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召回与现场安全纠正措施、UDI 数据治理、警戒体系运维);临床与证据策略(CER、临床证据策略、真实世界证据应用);本地化与标签合规(多国标签、说明书与宣传材料法规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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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所列法规名称、文号、日期与条款号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legislation.gov.au)与澳大利亚治疗商品管理局(TGA)公开信息核验;监管要求可能修订,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具体项目请以 TGA 最新公布文本及个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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