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有没有《医疗器械法》?——从《公共卫生法第 89 号(1981)》全文逐词检索说起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 一、结论先行

截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在所有可合法直连的官方渠道与官方托管法律库中,未检索到伊拉克存在专门的医疗器械法。现行联邦母法《公共卫生法第 89 号(1981)》共 106 条,其中「器械」(الأجهزة)出现 17 次,但全部落在「机关/机构」「助听器」「手术室设施设备」等义项上,没有一处是监管意义上的医疗器械;「广告」(إعلان)0 次,「掺假/伪造」(غش)0 次,「标准」(مواصفة)0 次,「召回」(سحب)2 次且均为「吊销许可证」义项。伊拉克对器械的约束不建基于产品注册制度,而是「企业登记+逐批进口许可」的行政实践。国瑞中安据此判断:把欧盟 MDR 的分类逻辑直接套到伊拉克,从第一步就错了。需要说明取证边界:伊拉克卫生部官网、司法部官网与官方法律库在本次核验中均不可达,因此本文结论表述为「未检索到」,而不表述为「伊拉克不存在」。

####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公共卫生法》
قانون الصحة العامة رقم 89 لسنة 1981 المعدل
第 89 号(1981)颁布 1981-08-01;刊登《伊拉克官方公报》1981-08-17;依第 106 条自公布满 60 日生效第 3 条第 11、12 项;第 26、26 条重复、27、28 条;第 41、42 条;第 93 条;第 96 条第一款;第 99 条;第 105 条
第三次修订法第 53 号(1986)1986-05-20替换第 41、42 条
第六次修订法第 71 号(1988)1988替换第 88 条
第八次修订法第 54 号(2001)2001替换第 26 条第二款、第 96 条第一款、第 99 条第一款;新增「第 26 条重复」「第 99 条重复」
修订法第 20 号(2021)2021共 2 条,内容为授权卫生部会同财政部向高级住院医师发放伙食现金津贴

来源等级:【一手·已核验】——全文依 FAOLEX 收录的官报文本核对(https://faolex.fao.org/docs/pdf/irq149622.pdf ,标注”نافذ المفعول”=现行有效);索引见 ECOLEX:https://www.ecolex.org/details/legislation/public-health-law-no-89-of-1981-lex-faoc149622/

取证边界说明:本次可直连的伊拉克官方域名为 kimadia.gov.iq、mop.gov.iq、cosqc.gov.iq、cabinet.iq;moh.gov.iq 与 old.moh.gov.iq 遭 Cloudflare 全域封锁(curl 403,真实浏览器同样被拦),moj.gov.iq 连接失败,parliament.iq 质询未通过,iraqld.hjc.iq 403。本文所引《公共卫生法》第 89 号(1981)全文取自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LEX 法律数据库收录的官报文本(标注”نافذ المفعول”=现行有效)。上述负向结论在卫生部官网与官方法律库恢复可达后应复核。

条款原文摘引:

  • 第 3 条第 11 项:«حادي عشر توفير الادويه والمصول واللقاحات ومحاليل الزرق والمستلزمات الطبيه المختلفه»——第十一项:提供药品、血清、疫苗、注射溶液及各类医用物资(المستلزمات الطبية)。属职责授权条款,未创设注册审批制度。
  • 第 105 条:«يجوز اصدار انظمة وتعليمات وبيانات لتسهيل تنفيذ احكام هذا القانون»——可发布规章、指示(تعليمات)与公告以便利本法执行。这是卫生部一切部颁文件的法律授权来源。
  • 第 106 条:本法自刊登于官方公报之日起满 60 日生效。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医用物资”有职责条款,但没有定义条款。 第 3 条第 11 项把”各类医用物资”写进卫生部职责,却未给出定义,也未配套任何风险分级、技术审评或上市许可程序。国瑞中安的判断是:这是一条供给保障条款,不是市场准入条款——立法者关心的是”卫生部要负责把这类东西弄进伊拉克”,而不是”这类东西上市前要审什么”。

看点 2|与中国的对照最能说明差距的性质。 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2021 年修订)第 6 条直接给出医疗器械定义,并依第 4 条实行 I/II/III 类分类管理;欧盟 MDR(EU)2017/745 附件 VIII 给出 22 条分类规则。伊拉克在对应位置是空白。这不是”规定写得粗”,而是立法技术上根本未将器械列为独立监管对象——两者需要的应对策略完全不同。

看点 3|证伪:流传最广的两条说法都站不住。 其一,「伊拉克有《药品与医疗器械注册与进口法》第 37 号(2010)」——在 ECOLEX、FAOLEX、伊拉克司法部法律库与官方公报中均未检索到;综合判断高度疑似杜撰或严重误引,但在卫生部官网与官方法律库恢复可达前不作终局断言,不作为法律依据使用。其二,「2021 年公共卫生法修订带来器械监管改革」——第 20 号(2021)法原文已取得,实际只有 2 条,内容是向高级住院医师发放伙食现金津贴,与器械、药品、警戒、召回、标签毫无关系(第 08 篇展开)。

看点 4|”法律层面缺位”不等于”不用办手续”。 国瑞中安必须提醒:伊拉克实务上仍有企业登记与逐批进口许可两道门,只是它们的依据是部颁指令与行政通知,不是成文法。企业在伊拉克遇到的每一项”要求”,最终都应回溯到某一份卫生部指示或 KIMADIA 公告,而不是回溯到某一条法律。把”法无明文”理解成”无需合规”,是伊拉克项目最常见的翻车点。

看点 5|关键词穷举本身是可复用的核验工具。 「召回」2 次都是吊销许可证,「标准」0 次——这说明伊拉克没有成文法层面的标准引用机制。谁若声称”伊拉克要求器械符合某某标准”,其出处一定在某份部颁文件或招标公告里,而不在法律里。国瑞中安在核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规射程时,都先用这套方法做负向检索,再动笔。

#### 四、实务建议

  1. 国瑞中安接手伊拉克项目时,第一步不是套分类规则,而是把客户的 HS 编码与产品用途落到《关税法第 22 号(2010)》的章目下,再据此判断产品落在哪一主管部门的射程内。实务口径:这一步通常需要 1–2 周(未找到官方条文)。
  2. 不要在资料包里主动提交”产品注册申请表”。伊拉克注册司受理的是企业登记,产品层面走的是逐批进口许可。提交错层级的文件,是项目延期最常见的原因。
  3. 凡招标文件、合同或代理协议引用”伊拉克医疗器械法”,国瑞中安要求客户先让对方给出阿拉伯语原文名称与公报期号——拿不出即视为不存在。
  4. 建立内部”法规射程表”:把客户被要求履行的每一项义务,标注其依据是「法律/部颁指令/行政通知/实务做法」四类中的哪一类。四类混写,是伊拉克合规方案最大的风险源。
  5. 同步评估库尔德斯坦地区的独立口径。本文所述为联邦(巴格达)层面的法律状况,库区有独立的卫生部门体系,第 10 篇专门展开。

#### 五、核验清单

☐ 在 ECOLEX 检索 Public Health Law No. 89 of 1981(LEX-FAOC149622),核对现行文本是否仍标注”نافذ المفعول”(现行有效)。

☐ 用阿拉伯语检索词 الأجهزة、مستلزمات、سحب、إعلان、مواصفة 在法条全文内复检,确认本文给出的命中次数与义项判断。

☐ 核对历次修订(第 53 号/1986、第 71 号/1988、第 54 号/2001、第 20 号/2021),确认无其他修订涉及器械。

☐ 在 ECOLEX/FAOLEX 检索 “Law No. 37 of 2010″,确认为零结果。

☐ 调取第 20 号(2021)法全文,确认其内容为住院医师伙食津贴。

☐ 若客户的招标文件声称依据某部”伊拉克医疗器械法”,要求其提供阿拉伯语名称与公报期号并逐项比对。

☐ 复核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是否已被后续指令/决议替代(本文核验基准日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核验的官方法规文件与政府公告整理,仅用于行业交流与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伊拉克法规体系以阿拉伯语官方公报文本为准,部颁指令与行政通知更新频繁且部分未集中公开,实际办理口径以伊拉克卫生部、计划部、KIMADIA 及海关当局的最新要求为准。企业在做出注册、投标、进口或上市后决策前,应就具体产品与具体时点向主管部门或专业顾问进行独立确认。国瑞中安不对任何人依据本文内容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专注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IVD)产品的全球市场准入,业务覆盖欧盟、英国、美国、东南亚、中东、拉美等 50+ 个国家与地区,在全球设有 25+ 家自营子公司,累计交付 4000+ 个成功案例,行业经验 12 年以上,并建有 300+ 家临床合作中心。核心服务包括:全球合规注册咨询、全球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表 EU Rep、英国授权代表 UK RP、美国代理人 US Agent、东南亚各国持证人)、国际临床试验,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辅导(ISO 13485、MDSAP、FDA QMSR、BGMP)。国瑞中安采用「自营实体持证」模式——由国瑞中安在目标国设立的自营主体担任持证人,注册证的最终所有权与控制权归制造商所有,避免持证人与制造商利益分离带来的资产风险;同时以国内团队对接,做到零时差、零语言障碍,并通过前置资料完整性审查减少发补、缩短注册周期。如需针对某一市场的准入方案、持证主体安排或资料清单进行评估,可联系我们:https://www.grzan.cn/contac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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