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条:公证担保先行放行与红蜡封存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 一、结论先行
存在。《公共卫生法第 89 号(1981)》第 27 条允许公共卫生总监作为例外,在卫生证书签发之前,受让检物资先行脱离海关监管,前提是须一并满足三项条件:经公证人认证的「不处置担保」、在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下储存、储存场所加封红蜡,直至实验室结果出具。这不是官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而是成文法写明的放行变通机制。对企业而言,它的意义在于:伊拉克的「扣留—封存—放行」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母体,任何超出这三项条件的封存要求,都可以要求对方援引依据。
####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阿拉伯语原名/英译)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公共卫生法》 قانون الصحة العامة رقم 89 لسنة 1981 المعدل | 第 89 号(1981) | 颁布 1981-08-01;刊登《伊拉克官方公报》1981-08-17 | 第 27 条 |
| 历次修订法(均未触及第 27 条) | 第 53 号(1986)、第 71 号(1988)、第 54 号(2001)、第 20 号(2021) | 1986/1988/2001/2021 | 见备注栏 |
| FAOLEX 收录的官报全文托管件 | LEX-FAOC149622,标注「نافذ المفعول」现行有效 | 本次核验日 2026-10-29 | 第 27 条核对方词汇一致 |
来源等级:【一手·已核验】——https://faolex.fao.org/docs/pdf/irq149622.pdf
条款原文摘引:
- 第 27 条:«لمديرية الوقاية الصحية العامة الموافقة، استثناء على اخراج المواد الخاضعة للفحص المختبري من حوزة الكمارك قبل منح اصحابه الشهادة الصحية… بكفالة مصدقة من الكاتب العدل بعدم التصرف بها ويتم خزنها باشراف مباشر من الجهة المختصة ويختم محل الخزن بالشمع الاحمر لحين ظهور نتيجة الفحص المختبري»——公共卫生总监可准予例外,在向利害关系人发给卫生证书之前,使受检物资脱离海关监管……条件是经公证人认证的不处置担保,物资须在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下储存,储存场所以红蜡加封,直至实验室检验结果出具。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写到「红蜡」这种颗粒度的立法,国瑞中安在中东多法域未见第二例。 绝大多数法域把「取样后如何处理」交给海关作业规程或部门内部指引,封条用什么材质、由谁贴封,属于执行层细节。伊拉克把担保形式、监管主体、封存方式三项一并写进第 27 条,等于为「先行放行」设定了法定构成要件。它的直接效果是:主管方可以对放行说「可以」或「不可以」,但一旦适用第 27 条,就必须走公证担保+官方监管储存+红蜡封存这一整套动作,程序不能简化。
看点 2|「公证人认证」把第三方资源引入了流程。 الكاتب العدل(公证人)既不属卫生系统,也不属海关。要求担保经公证人认证,意味着货主申请先行放行时须额外动用一套司法行政资源,进而拉长办理周期并产生额外费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伊拉克实务上先行放行的使用频率不高——它不是无成本的选项。实务口径:企业应事先确认进口方所在地是否存在可即时办理公证的渠道(未找到官方条文)。
看点 3|横向对照:药品有一条法律母体,器械在这部已取得全文的法典内没有对应条款。 第 27 条依附于第 26 条的适用范围:只有受第 26 条项下实验室检验的物资才可能适用。药品与医用制剂明确落在第 26 条的射程内,因而享有这条法定放行通道;医疗器械不在第 26 条的明列射程之内(见第 41 篇),也就谈不上援引第 27 条主张先行放行。这是「同一部法律内部射程传导」的典型例子:一条看似中性的程序条款,实际只对特定产品类别可用。
看点 4|证伪:「伊拉克可以随意放行、凭人脉就能提货」的说法不成立。 流传说法是伊拉克口岸操作弹性极大,找对人就能把扣住的货提出来。就第 27 条所覆盖的情形而言,法律写死了前置要件:没有经公证的担保、没有官方监管下的仓库、没有红蜡封存,先行放行缺乏条文依据。反过来说,若有人以第 27 条之外的理由要求缴纳「加急放行费」,企业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法律依据——拿不出即可按无依据处理。
看点 5|第 27 条反过来界定了「扣留」的合法边界。 条文把「等待实验室结果」作为先行放行期间的状态终点,说明扣留的合法性建立在「检验正在进行」之上。若货物已被扣留却始终未送检,或检验早已出结论仍不放行,则该状态已超出第 27 条的授权范围。这是国瑞中安在滞留争议处理中最常使用的一个论点。
#### 四、实务建议
- 国瑞中安在处理口岸滞留事件时,第一步是要求对方书面说明扣留所依据的条款与检验编号,并核对货物是否确已进入第 26 条的检验程序。
- 若拟依第 27 条申请先行放行,须提前准备经公证人认证的不处置担保文本,并确认接收方认可的格式。实务口径:境外出具的担保通常需提供阿拉伯语或阿英双语版本(未找到官方条文)。
- 与仓储方确认其是否具备「接受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并可加封红蜡」的条件。普通保税仓不具备这一条件的,适用第 27 条的申请在实务上不会被受理。
- 招标文件与代理协议中应先行约定:等待检验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谁承担,第 27 条项下的公证与监管费用由进口方还是供货方负担。
- 遇到以「加急费」「放行协调费」名义提出的收费要求,国瑞中安要求客户一律索要阿拉伯语书面依据与财政收据,无法提供的不予支付。
#### 五、核验清单
☐ 核对官报全文第 27 条中 «الكاتب العدل»(公证人)与 «الشمع الاحمر»(红蜡)两个关键词的现行表述。
☐ 确认历次修订(第 53/71/54/20 号)是否触及第 27 条。
☐ 向当地报关行索取先行放行的实际单据样本,含担保书模板与受理公证的机关名称。
☐ 核实拟用仓库是否被主管部门认可为可接受官方监管储存的场所。
☐ 以阿拉伯语关键词检索卫生部后续指示,确认是否已对封存与担保作业另作细化规定。
☐ 复核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是否已被后续指令/决议替代(本文核验基准日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核验的官方法规文件与政府公告整理,仅用于行业交流与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伊拉克法规体系以阿拉伯语官方公报文本为准,部颁指令与行政通知更新频繁且部分未集中公开,实际办理口径以伊拉克卫生部、计划部、KIMADIA 及海关当局的最新要求为准。企业在做出注册、投标、进口或上市后决策前,应就具体产品与具体时点向主管部门或专业顾问进行独立确认。国瑞中安不对任何人依据本文内容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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