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卷宗的行政件与技术件:第 14 条与按风险等级分档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84-12 号法第 14 条要求登记申请附带行政卷宗与技术卷宗两部分,其作用是使主管机关能够评价器械的性能及其对第 5 条基本要求的符合性。条文第二款明确:卷宗内容与登记程序按器械等级以法规形式确定。这一句决定了摩洛哥的资料准备不能做”一套模板通吃”——等级不同,卷宗深度不同。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医疗器械法(Loi n° 84-12)Dahir n° 1-13-902013 年 8 月 30 日第 14 条(两款);第 5 条(基本要求);第 4 条(等级)
医疗器械登记与上市部令Arrêté n° 2855-152015 年 8 月 4 日卷宗分档;第 2 条(关联证明)、第 3 条(签署)
AMMPS 登记清单表单 DE ER DM/01,第 9 版适用日 2025 年 1 月 30 日逐条资料清单

实务口径说明:表单编号与版本号来自 AMMPS 公布的现行清单,版本号可能更新;递交前须重新核对。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行政件与技术件的分界线是”谁签字”。 第 2855-15 号部令第 3 条要求,登记卷宗中的全部行政件,以及场所就器械符合基本要求所作的符合性声明,必须由摩洛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签注日期、签字并盖章。技术件则由制造商出具。这条界线把卷宗切成两半:一半在摩洛哥完成,一半在产地完成。

看点二:分档是阶梯式的,不是开关式的。 国瑞中安核验到的部令与清单口径是三层阶梯:

  • 全部等级均需:申请函、缴费收据复印件、概况表(fiche signalétique)、关联证明;
  • IIA 类以上及 I 类的 Is、Im 亚类另需:CE 标志证书、美国食药监局证明,或原产国主管机关的上市许可/自由销售证明;
  • IIA 类以上另需制造商的 ISO 13485 证书或同等文件;III 类另需 CE 设计证书。

这个阶梯的含义是:无菌与测量功能会把 I 类拉高到与 IIA 类相同的证据要求。

看点三:进口器械不要求完整技术卷宗。 AMMPS 现行清单载明,对进口器械不要求完整技术卷宗,临床数据主要在 III 类要求。这大幅降低了中低风险产品的资料门槛,但也意味着主管机关主要依赖原产国准入证据作判断,证据链的质量直接决定结果。

看点四:第 14 条的”评价性能与符合性”是审评的实质标准。 条文把卷宗目的写得很清楚——让主管机关能评价性能与基本要求符合性。企业在编排卷宗时,应围绕这两个目的组织材料,而不是按自己的产品目录顺序堆砌。

看点五:关联证明是摩洛哥特有的行政件。 第 2855-15 号部令第 2 条要求,行政件中须包含由生产场所或其受托人出具的、说明其与申请场所之间关系的证明。这是替代欧盟”授权代表授权书”的本地机制,措辞需要在项目早期定稿。

四、实务建议

  1. 卷宗按”两半”分工。 制造商负责技术件与产品端材料,持证场所负责行政件与签章,责任矩阵在项目启动时固化。
  2. 按等级阶梯准备证据,不要按最高等级一刀切。 用阶梯表逐项打勾,避免低风险产品过度准备,也避免 Is/Im 被漏档。
  3. 关联证明的措辞先定稿。 与持证场所确认出具方(制造商或其受托人)、关系描述与签署人级别。
  4. 卷宗编排围绕”性能 + 基本要求”。 技术部分按这两个目的组织目录,便于审评对应。
  5. 清单版本写进项目首页。 表单编号、版本号、适用日三要素在卷宗封面上体现。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第 14 条确认卷宗含行政件与技术件两部分
  • □ 已按器械等级对照阶梯表逐项打勾
  • □ 行政件已由摩洛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明日期、签字、盖章
  • □ 关联证明已按第 2855-15 号部令第 2 条出具
  • □ Is/Im 亚类已按 IIA 类证据要求准备
  • □ III 类已准备 CE 设计证书
  • □ 清单表单编号、版本号、适用日已记录于卷宗封面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截至核验日期可获取的摩洛哥官方法规文本与主管机关公开信息整理,仅供法规研究与项目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法规文本可能修订,主管机关办事清单与要求可能调整,实务口径数据可能因个案而异。正式申报请以摩洛哥官方公报(Bulletin officiel)最新文本、AMMPS 现行清单与主管机关正式答复为准。国瑞中安不承担因依赖本文内容作出决策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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