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申报(第 7 条)与 90 天默示受理:第 8 条时限的运用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第 84-12 号法第 7 条要求,任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进口、出口或分销的场所,必须在开业之前向主管机关申报,申报须说明拟从事活动的性质与相关器械,并附卷宗。第 8 条给主管机关 90 天:自申报递交之日起可要求补充信息、查看场所并提出意见;逾期沉默视为默示接受。第 9 条要求申报内容任何变更须重新申报。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医疗器械法(Loi n° 84-12) | Dahir n° 1-13-90 | 2013 年 8 月 30 日 | 第 7 条(申报义务);第 8 条(90 天与默示接受);第 9 条(变更重新申报);第 43 条(未申报罚则) |
| 医疗器械场所申报部令 | Arrêté n° 2853-15 | 2015 年 | 申报表样式与卷宗构成 |
| AMMPS 场所申报清单 | 表单 DE RD-IS-PS/04 | 适用日 2026 年 5 月 11 日 | 逐条申报要求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申报是”开业前置”义务,不是事后备案。 第 7 条的时间状语是”préalablement au commencement de son activité”(在活动开始之前)。未申报即开业,直接落入第 43 条的罚则:I 类与 IIA 类 20 万至 50 万迪拉姆;IIB 与 III 类按营业额 2% 至 5%,下限 50 万迪拉姆。
看点二:默示接受是可预期的开业起点,也是风险点。 第 8 条的 90 天设计让企业有明确的时间预期——递交后 90 天未被反对即可视为接受。但”视为接受”不等于”已被核准”,主管机关仍可在第 38 条项下的定期检查中提出意见。企业不能把默示接受当作合规终点。
看点三:四条活动线要分别申报。 第 7 条列举生产、进口、出口、分销四类活动。只申报了分销的场所去做进口,属于超出申报范围。国瑞中安在核查持证场所时,把”经营范围匹配”作为三项必查之一。
看点四:第 9 条的变更重新申报常被忽略。 场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仓储条件、活动类型等构成”申报初始要素”的内容一旦变更,须按与初次申报相同的条件重新申报。中国制造商更换合作伙伴时若沿用原场所,需确认变更是否已申报。
看点五:药店配药是例外。 第 7 条末款规定,药店配发器械无需事前申报,条件是所购器械已按本法登记或属于获准的定制器械。这是一条面向药房的豁免,不适用于一般分销商。
四、实务建议
- 开业前完成申报,不要边营业边补。 把第 7 条申报当作开业的前置闸门。
- 90 天窗口与产品卷宗并行。 场所申报审查期与产品卷宗准备期重叠推进,压缩总周期。
- 核对经营范围匹配度。 在 AMMPS 名录中按活动类型逐行核对,确认覆盖本项目所需的”进口”。
- 建立变更触发清单。 把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仓储、活动类型等列入变更触发项,变动即启动重新申报。
- 留存申报回执。 回执是证明申报日期与 90 天起算点的关键凭证。
五、核验清单
- □ 场所已在开业前按第 7 条完成申报
- □ 申报已说明拟从事活动性质与相关器械
- □ 申报卷宗已按第 2853-15 号部令与当期清单准备
- □ 申报回执已留存,90 天起算点明确
- □ 经营范围已核对并覆盖”进口”
- □ 第 9 条变更触发清单已建立
- □ 已确认药店配药豁免不适用于本场所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免责声明
本文基于截至核验日期可获取的摩洛哥官方法规文本与主管机关公开信息整理,仅供法规研究与项目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法规文本可能修订,主管机关办事清单与要求可能调整,实务口径数据可能因个案而异。正式申报请以摩洛哥官方公报(Bulletin officiel)最新文本、AMMPS 现行清单与主管机关正式答复为准。国瑞中安不承担因依赖本文内容作出决策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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