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与产品比较:以竞争为目的的比较被禁止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坦桑尼亚对器械广告设了独立的法定规则(GN 315 第 67–72 条),其中两条最关键:

第 68(1) 条:任何器械未经 TMDA 注册不得推广(promoted)。

第 68(2) 条:若某产品不是器械,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器械进行广告或促使他人如此广告。

第 68(3) 条:任何人不得为已注册器械作广告或促使他人作广告,除非符合相关规定。

第 73(1) 条:以竞争为目的(for competition purposes)的医疗器械比较是被禁止的。

第 73(2) 条:器械比较不应贬损(disparaging),而必须事实(factual)、公平(fair)、反映证据整体(reflects the body of evidence),且不得以歪曲、不当强调或任何其他方式误导。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The Tanzania Food, Drugs and Cosmetics (Control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15GN. No. 3152015 年 7 月 31 日第 68(1) 条、第 68(2) 条、第 68(3) 条、第 69 条、第 70 条、第 71 条、第 72 条、第 73(1) 条、第 73(2) 条
Compendium of Guidelines for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Diagnostics and Laboratory Equipment无政府公报编号(TMDA 指南文件)2024 年 6 月Part VIII §3.5(TMDA 徽标与名称禁用)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第 68(1) 条与第 6 条构成双重锁——第 6 条管”卖”,第 68 条管”说”。

第 6 条禁止销售、制造、进口、出口、分销、赠与或要约销售未注册器械;第 68(1) 条禁止推广未注册器械。二者覆盖不同行为:一个管交易,一个管传播。企业在注册证下发前的市场预热活动,同时受两条约束。

看点二:第 73(1) 条的禁止范围是”以竞争为目的”,不是所有比较。

第 73(1) 条禁止的是”comparison of medical device for competition purposes“。第 73(2) 条则给允许的比较设了四项标准:不贬损、事实、公平、反映证据整体,且不得以歪曲、不当强调或任何其他方式误导。因此:学术性、非竞争目的的比较(如文献综述中的性能对比)与竞争性广告中的比较,法律评价不同。

看点三:把第 73 条与 Part VIII §3.5 的徽标禁令连起来读,监管意图很清楚。

§3.5 禁止在标签上使用 TMDA 徽标与名称,理由是”被视为来自机构的背书”;第 73 条禁止以竞争为目的的贬损性比较。两条共同指向:不让监管权威与不正当竞争手段进入器械的市场沟通。

看点四:第 68(2) 条针对的是”非器械冒充器械”。

若某产品不是器械(例如边界产品被判定为药品、化妆品、食品补充剂或杀菌剂),不得将其作为器械广告。这与 2024 年《指南汇编》Part XI(边界产品判定)直接联动——产品定性错了,广告就违法(详见第 43 篇)。

看点五:官方 PDF 在第八部分同样存在标题与条文错位。

与第五部分类似,第八部分的条款标题在官方文本中与条文存在错位:目录标注”Restriction on advertisement”为第 67 条、”Labelling”为第 73 条,而正文中第 68 条为”Restriction on advertisement”、第 73 条为”Comparison of Products”、第 74 条为标签十一项、第 75 条为语言。国瑞中安的引用原则是以条文正文为准。

四、实务建议

  1. 注册证下发前不开展任何推广,包括展会、官网产品页、经销商宣传(第 68(1) 条)。
  2. 广告物料中的比较一律按第 73(2) 条的四项标准审核:不贬损、事实、公平、反映证据整体。
  3. 不做以竞争为目的的比较(第 73(1) 条)。
  4. 广告中不得出现 TMDA 徽标或名称(Part VIII §3.5)。
  5. 边界产品先定性再推广(第 68(2) 条 + Part XI)。
  6. 引用条款时以正文为准,不引用错位的目录标题。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器械已注册后方可推广(第 68(1) 条)。
  • □ 广告中的比较已按第 73(2) 条四项标准审核。
  • □ 未做以竞争为目的的器械比较(第 73(1) 条)。
  • □ 广告物料中无 TMDA 徽标或名称(Part VIII §3.5)。
  • □ 边界产品已完成定性(Part XI)后再推广(第 68(2) 条)。
  • □ 引用条款以正文为准,未引错位标题。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件所引条文均比对 TMDA 官方公布文本(GN. No. 315 第 68 条、第 73 条;2024 年 6 月《指南汇编》Part VIII §3.5、Part XI);法规更新时同步复核。

  • 坦桑尼亚本地资源:可协调持牌本地责任人(LRP)与经销商资源,覆盖在线递交、样品递送、质量审核配合与口岸放行环节。
  • 服务能力:分类判定、注册与列名路径选择、技术文档(CSDT/STED)编写与本地化、GMDN 与分组策略、临床证据组织、软件与 AI 器械申报、变更管理、警戒与 PMS 报告、年度保留费与续证管理。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与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替代 TMDA 的个案答复或书面确认。具体产品的分类、路径与资料要求,以 TMDA 现行有效文本及其出具的正式意见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授权代表服务的专业机构,业务覆盖中国 NMPA、欧盟 EU MDR/IVDR、美国 FDA、中国香港 MDACS、中国澳门 ISAF、南非 SAHPRA、埃塞俄比亚 EFDA、埃及 EDA、肯尼亚 PPB、坦桑尼亚 TMDA、东南亚及中东等多个市场,为国内外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从产品分类、技术文档编写、上市申报到本地授权代表、上市后警戒与合规维护的全链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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