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 IVD 分类规则:Schedule 2A 的 8 条规则与 Class 1—4 的划分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澳大利亚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分级适用《治疗商品(医疗器械)条例 2002》Schedule 2A 的第 1.1—1.8 条,等级为 Class 1、2、3、4,另设平行的 in-house IVD(院内自制 IVD)等级。判定顺序应先走”公共卫生风险”与”个人风险”两条主线,再看兜底规则。

二、法规依据

  1. 《治疗商品(医疗器械)条例 2002》(F2002B00237,编译本 F2026C00883):IVD 分类规则为 Schedule 2A,共 8 条(cl 1.1—1.8),由 2010 年第 25 号修订条例新增。
  2. 规则骨架:cl 1.1 高公共卫生风险传播因子 → Class 4;cl 1.2 红细胞抗原与血型定型(ABO、RH、KEL、JK、FY 等高危血型标记 → Class 4)→ Class 3;cl 1.3 中等公共卫生风险或高个人风险(含 (fa) IVD 伴随诊断)→ Class 3;cl 1.4 自测 IVD → Class 3(结果非严重且需复检者除外);cl 1.5 非检测特异性质控品 → Class 2;cl 1.6 试剂、仪器、标本容器、培养基 → Class 1;cl 1.7 兜底 → Class 2;cl 1.8 仅供出口 → Class 1。
  3. Class 4 合格评定:第 3.6A 条(Class 4 IVD)、第 3.6B 条(Class 4 in-house IVD);程序见 Schedule 3 Part 6B(cl 6B.1—6B.3)。
  4. Class 4 院内 IVD 的额外要求(Schedule 3 Part 6B):建立覆盖设计、生产、包装、标签与终检的质量管理体系;涉及血液、血液成分、血浆衍生物或人细胞组织治疗品者,须满足 TGA 相关 cGMP 并持有第 122R(2) 或 (3) 条制造许可,或实验室取得 NATA 依 ISO 15189 的认可并符合 NPAAC 院内 IVD 标准;编制技术文档;建立上市后监测与纠正系统;出具符合性声明;对特定器械须通知 Secretary。
  5. 豁免侧:Schedule 4 第 2.10 项(Class 1—3 院内 IVD)、第 2.10A 与 2.19 项(特定 Class 4 院内 IVD);收费见 Schedule 5 第 1.14B、1.14C 项。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伴随诊断被单列为 Class 3 的触发条件。 Schedule 2A cl 1.3 中的 (fa) 项把 IVD 伴随诊断直接拉入 Class 3。它同时在第 1.6 条下被列为”唯一产品标识(UPI)构成 kind 要素”的类别之一,意味着伴随诊断在条目管理上按型号拆分,无法与其他型号合并(详见第 30、40 篇)。

看点二:院内自制 IVD 有独立通道与独立成本。 Class 4 院内 IVD 走 Schedule 3 Part 6B,且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定主体被指定为 Secretary,这与常规器械依赖第三方或海外机构形成对照;同时 Schedule 5 单独设了 1.14B、1.14C 两个收费项。

看点三:澳大利亚 IVD 等级与欧盟 IVDR 的 A/B/C/D 不存在官方对应关系。 两套规则的编号与来源不同(澳方规则源自 2010 年第 25 号修订条例时期的框架),实务口径下不可直接对应。做多国申报的企业若直接把 IVDR 的 Class C 映射为澳大利亚 Class 3,需逐条复核,不能依赖映射表。

四、实务建议

  1. 建立”澳方规则优先”的判定习惯:先按 Schedule 2A 的 8 条独立判定,再与欧盟结论做差异复核,不做默认映射。
  2. 伴随诊断项目在立项时即按 Class 3 档位测算费用与审核概率,并按 UPI 拆分 ARTG 条目。
  3. 院内自制 IVD 项目单独评估 ISO 15189 与 NPAAC 标准的达标状态,并预留 Secretary 评定的沟通周期。
  4. 自测 IVD 除分类外,还需准备强制申请审核项下的技术文档评估材料(详见第 24、25 篇)。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 Schedule 2A 第 1.1—1.8 条独立判定等级
  • □ 已确认是否落入伴随诊断(cl 1.3(fa))或自测(cl 1.4)
  • □ 若为院内 IVD,已确认适用 Schedule 3 Part 6B 与 Secretary 评定
  • □ 已核对 ISO 15189 与 NPAAC 标准达标状态
  • □ 已按澳大利亚规则而非欧盟映射表出具最终结论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核心能力包括:全球注册与准入(分类判定、路径设计、技术文件编制与申报递交);授权代表与持证人服务(澳大利亚 Sponsor、欧盟授权代表、英国 UK Responsible Person 等);质量体系与审核应对(ISO 13485 体系搭建、MDSAP 审核准备、TGA 与公告机构审核陪同及整改);上市后合规(不良事件监测与报告、召回与现场安全纠正措施、UDI 数据治理、警戒体系运维);临床与证据策略(CER、临床证据策略、真实世界证据应用);本地化与标签合规(多国标签、说明书与宣传材料法规审校)。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由具备跨国监管事务经验的注册、质量与临床专业人员组成,采用”结论前置、依据可溯、动作可执行”的交付标准,为客户提供从产品定位到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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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所列法规名称、文号、日期与条款号均基于澳大利亚联邦立法登记册(legislation.gov.au)与澳大利亚治疗商品管理局(TGA)公开信息核验;监管要求可能修订,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具体项目请以 TGA 最新公布文本及个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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