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式皮下填充剂:从自愿表列到 2027 年 3 月 1 日强制表列
更新时间:2026-10-31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这是中国香港近年第一条精确到品类、精确到日期的器械强制要求。卫生署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发函明确:所有于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内使用的注射式和输注式制品,必须归入 3 类之一——已按《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 138A 章)注册或获豁免注册的药剂制品、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 465 章)的人体器官或人体组织产品、或已在 MDACS 表列的医疗器械。其中第三类的强制要求自 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官方特别点名注射式皮下填充剂与注射式黏膜填充剂。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卫生署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信函《Update on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Injectable and Infusible Products in Licensed Private Healthcare Facilities》 | ORPHF 信函 | 2026 年 9 月 9 日 | 第 A1 项(三类归属);第 A4 项(生效日期 2027-03-01) |
| 《私营医疗机构条例》 | 香港法例第 633 章 | 现行版本,核验至 2026-10-29 | 第 47 条(持牌人对机构运作的责任);附表 3 第 2 栏及第 3 栏 |
| 《药剂业及毒药规例》 | 香港法例第 138A 章 | 现行版本,核验至 2026-10-29 | 第 36(1A) 条(豁免注册情形) |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香港法例第 465 章 | 现行版本,核验至 2026-10-29 | 人体器官或人体组织产品的规管条文 |
| 政府新闻公报「修订持牌私营医疗机构实务守则」 | 政府新闻网 2026 年 9 月 29 日发布 | 2026 年 9 月 29 日 | 第四季刊宪、刊宪后一个月生效、2027-03-01 生效安排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这是「使用端」强制,但压力会向上传导到厂商。 文件约束的对象是持牌私营医疗机构(私家医院、日间医疗中心、持牌诊所),但机构为满足合规必然要求供应商提供已表列产品。未表列的填充剂将在 2027 年 3 月 1 日后被机构拒收——这是实质的市场准入门槛。
看点二:时间账必须现在开始算。 修订实务守则计划于 2026 年第四季刊宪,除器械部分外于刊宪后 1 个月生效,器械部分要求于 2027 年 3 月 1 日生效。按表列 12 周审批加 2 周认收倒推,最迟应在 2026 年第四季递交(实务口径,已预留补件缓冲)。
看点三:属性判定是第一道坎。 同一支填充剂,可能被厂商当作「化妆品」或「诊所存货」销售。判断标准是产品在中国的香港法例下是否属医疗器械——只要属医疗器械且在持牌机构内注射或输注,即须表列,与供应商如何宣传无关。
看点四:第 633 章第 47 条是执行抓手。 持牌人须对机构运作负全责,包括遵守实务守则;遵守实务守则是发出及续领牌照的条件。这使机构有强动力主动清退未表列产品。
四、实务建议
- 立即启动属性判定:对填充剂及全部注射/输注类产品逐型号判定属药剂制品、人体组织产品还是医疗器械。
- 按 2026 年第四季倒排递交计划:把 LRP 委任、MDIS 开户、资料编制压缩在 2026 年 10–12 月完成。
- 主动向客户出具表列状态说明:厂商应提前向机构客户提供产品表列进度,避免被列入清退名单。
- 关注实务守则刊宪:第四季刊宪后立即核对器械章节的最终措辞,确认与信函一致。
五、核验清单
- □ 已逐型号完成注射/输注类产品的属性判定
- □ 已确认产品是否属医疗器械并确定分级
- □ 已按 2027 年 3 月 1 日倒排表列递交时间表
- □ LRP 委任与 MDIS 开户已启动
- □ 已向机构客户出具表列进度说明
- □ 已跟踪实务守则刊宪进展并留存公告文本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文所述法规、指引与生效日期,均以上文「法规依据」所列官方来源在该日的公布内容为限;官方文件如有更新,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 中国香港本地资源:国瑞中安自营中国香港本地公司 GRZAN GROUP LIMITED,可直接承接本地负责人(LRP)角色,并提供医疗器械表列注册、进口商与分销商表列、LRP 委任与变更的一站式服务,避免境外厂商因缺少本地主体而无法提交申请。
- 服务能力:产品属性判定与分级(含一般医疗器械第 I–IV 级、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第 A–D 级)、MDIS 开户与电子递交、GN-02/GN-06 卷宗编制、符合基本原则核对表与声明、加快审批计划资格评估、上市后不良事件呈报与召回支持。
- 联系方式:hito.lin@grzan.cn;官网 www.grzan.cn。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官方法规文件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或具体申报承诺。修订实务守则的最终条文以宪报刊登版本为准;涉及商业决策的,建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咨询具备中国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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