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器械不用通报:2003 年规章附表 1 豁免清单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法规信息核验至:2026 年 10 月 29 日
一、结论先行
《Medicines (Database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03》(SR 2003/325)附表 1 列出了九类豁免器械(exempt medical device),命中其中任何一类的器械不适用第 5 条的录入义务与第 6 条的通报义务。国瑞中安逐条核验官方条文后按 (a) 至 (i) 的顺序完整列出,并给出每一类的适用边界。
豁免不等于无义务。Medsafe 官方明确:豁免器械是指依《Medicines Act 1981》构成医疗器械、但不要求强制通报至 WAND 数据库的器械;此类器械仍须遵守《Medicines Act》及其关联规章的所有其他要求,且出于安全原因对豁免器械采取的上市后行动(召回、产品纠正、警示、现场安全通知等)仍应通报 Medsafe。这一点是九类豁免共同的前提,也是最常被企业忽略的一条。
九类豁免中有两类的实际覆盖面远大于字面:(e) 类只覆盖「仅拟在特定实验室内使用」的体外诊断器械(IVD),而 (i) 类授权总干事以 Gazette 通知宣告豁免类别,2003 年的 IVD 豁免通知正是依 (i) 作出,把所有通常称为 IVD 的诊断器械整体宣告为豁免类别。两者叠加,构成新西兰 IVD 监管的特殊格局。
判断豁免时的举证责任在 Sponsor(新西兰保荐人)一侧。Medsafe 不做分类裁定,也不逐案确认豁免状态;一旦判断错误,reg 6 的义务即被漏履,落入 reg 14 的犯罪构成,罚金上限 NZ$500。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官方文件 | 编号 | 制定/生效日期 | 本文引用条款 |
|---|---|---|---|
| Medicines (Database of Medical Devices) Regulations 2003 | SR 2003/325 | 制定:2003 年 11 月 17 日 Order in Council;2003 年 11 月 20 日 Gazette 通知|生效:2004 年 1 月 1 日(reg 2)|现行版本:as at 2020-08-07 | reg 3(exempt medical device 定义)、reg 5、reg 6、reg 14;Schedule 1(第 (a) 至 (i) 项);Schedule 2 cl 13(2) |
| Medicines Act 1981 | 1981 No 118 | 御准 1981 年 10 月 23 日;自 1984 年 8 月 1 日施行 | s 2(1)(practitioner、registered health professional 释义)、s 3(1)(medicine 释义)、s 3A、s 38 |
| Medsafe《Medical Devices Exempt from Notification to WAND》 | — | Revised: 1 July 2014 | 全文(豁免定义、附表 1 官方复述与官方释义) |
官方来源: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regulation/public/2003/0325/latest/ ;https://www.medsafe.govt.nz/regulatory/DevicesNew/3-8MDExempt.asp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九类豁免逐条拆解
- (a) 同时构成药品的器械:任何同时构成《Medicines Act 1981》s 3(1) 意义上「药品」的医疗器械,但适用附表 2 第 13(2) 条者除外。Medsafe 的官方释义是「药品不得通报至 WAND」。边界要看附表 2 cl 13(2) 的例外,含药器械不可一律认定为豁免。
- (b) 应注册卫生专业人员要求按其指定设计特征制造、且仅用于特定患者者:两个要件必须同时成立——由注册卫生专业人员提出请求并指定设计特征,且仅用于特定患者。缺一即不适用。
- (c) 供应给执业者(practitioner)用于其特定患者者:《Medicines Act 1981》s 2(1) 把 practitioner 定义为医生或牙医,范围窄于「注册卫生专业人员」。Medsafe 官方释义将其表述为供应给医疗专业人员用于其特定患者。
- (d) 已进口并由新西兰海关监管、待出口他国者:过境与转口器械。要件是「已进口」+「由 New Zealand Customs Service 监管」+「待出口至另一国」。一旦脱离海关监管或转为本地销售,豁免即失效。
- (e) 通常称为体外诊断器械、且仅拟在特定实验室内使用者:两个要件叠加。Medsafe 官方释义将其归入实验室自建检测(LDT)或内部检测的语境。
- (f) 实验室制造、拟用于另一实验室的诊断器械:即 LDT 对外供应。条文特别写明「不论是否因另一实验室所有者购买该器械或其他原因」,说明商业转让不影响豁免成立。
- (g) 个人仅为自用而进口者:要件是「个人」+「仅为自用」+「进口」。批量进口后分发给多人使用不满足「仅为自用」。
- (h) 为临床试验而进口者:要件是「为临床试验」+「进口」。豁免附着于进口目的,试验结束后的处置需另行判断。
- (i) 总干事在 Gazette 刊登通知宣告为豁免类别的器械:这是一条开放条款,赋予 Director-General of Health 持续扩张豁免范围的权力,2003 年 IVD 豁免通知即依本项作出。
看点二:(e) 与 (i) 的关系决定了 IVD 的整体格局
(e) 项的覆盖面窄,只到「特定实验室内部使用」;(i) 项是开放通道。2003 年 12 月作出的《Exemption Medical Devices (in vitro Diagnostic Devices) Notice (No. 1) 2003》依 (i) 把所有「通常称为体外诊断器械的诊断器械」宣告为豁免类别,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两类的关系不是替代而是叠加,企业判断时须同时比照。
看点三:Medsafe 官方释义与条文并非逐字对应
Medsafe 页面把 (b) 与 (c) 分别概括为「按医疗专业人员规格为患者定制」与「供应给医疗专业人员用于其特定患者」,把 (e) 与 (f) 都归入 LDT 语境。国瑞中安的核对结论是:官方释义可作理解辅助,但适用判断必须回到条文原文,尤其是 (b) 的「指定设计特征」与 (c) 的 practitioner 范围,这两处官方概括与条文字面存在可感知的差异。
看点四:豁免器械的上市后义务仍在
Medsafe 要求豁免器械因安全原因采取的上市后行动仍应通报。该页面(最后修订 2014 年 7 月 1 日)仍引用已被《New Zealand 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Recall Code》取代的旧程序名称,该准则现行版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企业应按现行召回准则执行,而非按 Medsafe 旧页面的措辞。
四、实务建议
- 国瑞中安建议为每一个 SKU 建立一份豁免判定书,明确引用附表 1 的具体项号,并逐项写明该器械满足的要件与支撑单证。(b) 类须留存注册卫生专业人员的请求文件与设计特征说明;(d) 类须留存海关监管状态证明;(h) 类须留存试验批准与进口用途文件。
- 国瑞中安在核验中反复遇到把 (c) 类扩大解释的情况。practitioner 在《Medicines Act 1981》s 2(1) 中仅指医生或牙医,向护士、技师或其他注册卫生专业人员供应并不当然落入 (c);此类供应应优先比照 (b) 或其他豁免项,无法命中即须正常通报。
- 对 (g) 类保持从严解释。「仅为自用」的豁免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转售、分发或机构内多人使用,跨境电商场景下的个人直邮也须逐单判断,不能按批次概括适用。
- 建立豁免状态的定期复核机制。豁免往往附着于特定状态(海关监管、试验进行中、仅用于特定患者),状态消失即义务回归。建议把 (d)、(h) 两类纳入季度复核清单。
- 即使判定为豁免,也不要在宣传中使用任何暗示官方背书的表述。reg 10 的禁止性陈述条款针对的是「收录入数据库即官方认可」的表达,豁免器械本就不在数据库中,此类表述的风险更高。
五、核验清单
- □ 已逐项比照附表 1 的 (a) 至 (i) 九类豁免,并记录了命中的具体项号
- □ (a) 类已核查是否落入附表 2 cl 13(2) 的例外
- □ (b) 类已取得注册卫生专业人员的请求文件与设计特征说明
- □ (c) 类已确认接收方属于《Medicines Act 1981》s 2(1) 定义的 practitioner(医生或牙医)
- □ (d) 类已留存新西兰海关监管状态证明,且确认未转为本地销售
- □ (e) 类已确认仅拟在特定实验室内使用
- □ (f) 类已确认制造方为实验室且接收方为另一实验室
- □ (g) 类已确认进口人为个人且仅为自用
- □ (h) 类已留存临床试验相关文件与进口用途说明
- □ 已确认豁免器械仍须遵守《Medicines Act》及其规章的其他要求,且上市后安全行动仍通报 Medsafe
- □ 已按现行《New Zealand Medicines and Medical Devices Recall Code》(2015 年 12 月 1 日生效)执行召回义务,而非按 Medsafe 旧页面措辞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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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文档与临床评价(CER / CEP)撰写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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