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代表委任书怎么签?不可委托事项与终止义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依 MDR 第 11(2) 条,指定构成授权代表的授权书(mandate),须经授权代表书面接受方为有效,且至少覆盖同一通用器械组的全部器械。授权书内容须覆盖第 11(3) 条的任务清单,并不得包含第 11(4) 条列明的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与技术文档编制事项。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日期出处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11(2) 条(授权书的有效要件);第 11(3) 条(任务清单);第 11(3)(h) 条(终止义务);第 11(4) 条(不可委托事项)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EUR-Lex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12 条(更换授权代表)同上EUR-Lex
MDCG 2022-16授权代表指南现行欧盟委员会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授权书的三个形式要件缺一不可。

第 11(2) 条规定了三项:① 授权书须由授权代表书面接受;② 授权书至少覆盖同一通用器械组的全部器械;③ 指定构成授权代表的授权书本身。口头约定、未签署的意向书、只覆盖部分型号清单的授权书,都不满足第 11(2) 条。

看点二:第 11(3) 条的任务清单是”最低要求”,不是”推荐条款”。

第 11(3) 条列举了授权代表必须能够执行的最低任务:核验符合性声明与技术文档、留存副本、核验制造商的第 27 条与第 29 条注册、向主管机关提供证明符合性所需的信息与文件、配合预防与纠正措施、立即告知制造商投诉与疑似事件报告、制造商违反义务时终止授权书。授权书可以约定更多,但不能更少。

看点三:第 11(4) 条是不可委托的负面清单。

与器械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文档编制相关的制造商义务不得成为授权书内容。商业谈判中若出现”EC REP 包办技术文档”的承诺,说明该机构要么不理解第 11(4) 条,要么不打算真正履行第 11(3) 条的核验义务——两种情形都应视为风险信号。

看点四:终止条款要双向设计。

第 11(3)(h) 条规定了授权代表单方终止的法定义务与随后的通知义务(通知其所在成员国主管机关,适用情形下通知公告机构)。商业合同层面还应约定制造商的解除权、文件返还、注册信息处理与过渡期安排,并与第 12 条的更换程序衔接。

四、实务建议

  1. 授权书采用”任务清单逐条编号”的写法,与第 11(3) 条一一对应,便于主管机关核验。
  2. 增加”不可委托事项”专章,引用第 11(4) 条并明确约定双方不从事该等行为。
  3. 约定文件交付清单、版本控制与更新触发条件(证书换版、技术文档更新)。
  4. 约定终止后的通知路径与时限,与第 11(3)(h) 条一致。
  5. 把第 12 条的更换安排预先写入合同附件,避免更换时的真空期。

五、核验清单

  • □ 授权书已由授权代表书面接受(第 11(2) 条)
  • □ 授权书覆盖同一通用器械组的全部器械
  • □ 授权书逐条对应第 11(3) 条任务清单
  • □ 已设专章排除第 11(4) 条不可委托事项
  • □ 终止通知路径与时限已约定(第 11(3)(h) 条)
  • □ 更换安排已按第 12 条写入合同附件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文中引用 Regulation (EU) 2017/745 第 11(2) 条、第 11(3) 条(含 (h) 项)、第 11(4) 条、第 12 条(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与 MDCG 2022-16(解释性文件,法律位阶低于条例);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经验性整理,已在文中标注,不作为法定依据。实际申报请以 EUR-Lex 与欧盟委员会官网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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