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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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说明
持证主体境外制造商须指定唯一一名授权代表方可投放市场(第 11(1) 条);制造商未履行第 10 条义务时,授权代表与之承担连带责任(第 11(5) 条)。
授权书须经授权代表书面接受并覆盖同一通用器械组(第 11(2) 条);设计与体系、技术文档编制不得委托(第 11(4) 条);更换须三方协议(第 12 条)。
注册节点制造商、授权代表与进口商须在 EUDAMED 注册并取得 SRN,分销商不在注册范围内;(EU) 2025/2371 于 2025-11-27 公布,自 2026-05-28 起前四个模块强制使用。
官费口径MDR 无欧盟层级产品申请费率表,第 105 条只规范公告机构费用安排;公告机构按商业定价收费,三费包划分属实务口径,非官方费率。
身份转变进口商或分销商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上市、改预期用途、改装或重新贴标的,依第 16 条视为制造商,须自建质量管理体系并自行出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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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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