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义务:第 13 条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依 MDR 第 13 条,进口商须核验器械带有 CE 标志、随附所需信息并按 MDR 加贴标签、已在适用情形下分配 UDI,并核验制造商与授权代表已完成 EUDAMED 注册;认为器械不合规的,不得投放市场并须通知制造商与授权代表。进口商还须在器械或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标明自身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注册营业地与可联系地址。

二、法规依据

法规/文件条款日期出处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13 条(进口商义务);第 13(2) 条(投放前核验);第 13(3) 条(标明自身信息);第 13(4) 条(不合规时的处理)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EUR-Lex
Regulation (EU) 2017/745第 2(34) 条(进口商定义);第 16 条(重新贴标等情形视为制造商)同上EUR-Lex
欧盟委员会《授权代表、进口商与分销商说明资料》角色与责任概述现行health.ec.europa.eu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进口商的核心动作是”投放前核验”,不是”收货后补文件”。

第 13 条把核验义务放在投放市场之前:CE 标志是否加贴、随附信息是否齐备、标签是否符合 MDR、UDI 是否已分配、制造商与授权代表的注册是否完成。核验未通过即投放市场,进口商自身承担责任,不以”制造商提供了保证”为由免责。

看点二:进口商的名称与地址必须出现在器械、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第 13 条要求进口商标明自身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注册营业地与可联系地址。这是标签设计阶段就要确定的事项,也是市场监管检查中的高频发现项——尤其在更换进口商后未同步更新标签的情形。

看点三:储存与运输条件由进口商在其责任范围内维持。

依第 13 条,进口商须确保在其负责期间的储存与运输条件不损害器械的符合性。对温控、避光、防压类器械,这意味着进口商须有可追溯的温湿度记录与异常处理记录。

看点四:进口商可能”升级”为制造商。

依第 16 条,进口商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上市器械、重新贴标、重新包装或翻译随附信息的,被视为制造商并承担第 10 条义务(详见第 36 篇)。这是进口商业务中最容易被低估的合规转折。

四、实务建议

  1. 建立投放前核验清单:CE 标志、随附信息、标签、UDI、制造商与授权代表的 EUDAMED 注册状态。
  2. 核验结果逐批留档,记录核验人、日期与证据(照片、注册编号截图)。
  3. 进口商信息纳入标签或随附文件,并在进口商变更时同步更新。
  4. 温湿度敏感产品建立储存与运输条件的记录与异常处理流程。
  5. 评估业务中是否触发第 16 条角色转变,触发则按制造商义务重建体系。

五、核验清单

  • □ 投放前核验清单已建立并逐批留档
  • □ 已核验 CE 标志、随附信息、标签、UDI
  • □ 已核验制造商与授权代表的 EUDAMED 注册状态
  • □ 进口商名称、注册营业地与联系地址已标明(第 13 条)
  • □ 储存与运输条件记录已建立
  • □ 已评估是否触发第 16 条角色转变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承诺。文中引用 Regulation (EU) 2017/745 第 13 条(含第 13(2)(3)(4) 款)、第 2(34) 条、第 16 条(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与欧盟委员会《授权代表、进口商与分销商说明资料》(解释性文件,法律位阶低于条例);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经验性整理,已在文中标注,不作为法定依据。实际申报请以 EUR-Lex 与欧盟委员会官网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MDR 下的器械属性与分类判定(附件 VIII 22 条规则与规则 11 软件分类)、符合性评估路径设计(附件 IX/X/XI)与公告机构对接、技术文档(附件 II)与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附件 I)符合性矩阵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第 10(9) 条)与 ISO 13485 衔接、临床评价(第 61 条与附件 XIV)与上市后临床随访(PMCF)、UDI(第 27 条)与 Basic UDI-DI 分配、EUDAMED 经济营运者注册与单一注册号(第 30、31 条)及器械注册、欧盟授权代表(EC REP)委任与连带责任管理、法规责任人(PRRC,第 15 条)支持、警戒与趋势报告(第 87、88 条)及定期安全更新报告(第 86 条)、遗留证书过渡期(第 120 条,经 (EU) 2023/607 修订)路径规划的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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