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评价与临床调查:第 61 条与附件 XIV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依 MDR 第 61 条,制造商须通过临床评价证明器械符合附件 I 的相关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临床评价须基于充分的临床数据,并遵循附件 XIV A 部分规定的计划与程序。临床数据不足时,须开展临床调查(第 62–80 条)。上市后还须按附件 XIV B 部分持续开展上市后临床随访(PMCF)(见第 46 篇)。
二、法规依据
| 法规/文件 | 条款 | 日期 | 出处 |
|---|---|---|---|
| Regulation (EU) 2017/745 | 第 61(1)–(12) 条;附件 XIV A 部分(临床评价);附件 XIV B 部分(PMCF);第 62–80 条(临床调查) | 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 | EUR-Lex |
| Regulation (EU) 2017/745 | 第 2(48) 条(临床数据定义);第 2(51) 条(临床评价定义) | 同上 | EUR-Lex |
| Regulation (EU) 2024/1860 | 修订第 78(14) 条(协调程序的分阶段适用) | 通过 2024-06-13;生效 2024-07-09 | EUR-Lex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临床评价是”全过程”,不是”一份报告”。
临床评价由计划、数据识别、数据评估、数据分析与结论构成,并形成临床评价报告(CER),最终落入技术文档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更新循环。把它当成”上市前写一次的文件”,会在公告机构审核与上市后监督两个环节同时出问题。
看点二:临床数据的三个来源有不同的举证门槛。
临床数据可来自:本器械的临床调查、同类器械(等同器械)的数据、文献与上市后经验。引用等同器械数据时,须论证技术、生物学与临床三方面的等同性——这是 MDR 相较旧指令显著收紧之处。
看点三:第 78(14) 条的协调程序在 2024 年被改为分阶段适用。
依 Regulation (EU) 2024/1860 修订后的第 78(14) 条:自第 34(3) 条所指公告(关于第 33(2)(e) 条电子系统功能完备)公布之日起满 5 年,所有成员国须适用该条规定的协调程序;在该日之前、且自该公告公布起满 6 个月后,仅由同意适用的成员国在临床调查所在国适用。这一改动与 EUDAMED 临床调查模块的启用直接挂钩。
看点四:临床调查与警戒义务挂钩。
依第 80 条,临床调查期间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与器械缺陷须按 MDR 要求报告。欧盟委员会说明资料明确:临床调查期间观察到的严重不良事件与器械缺陷的报告,须依 MDR 进行。遗留器械同样适用这一要求(第 120(3d) 条)。
四、实务建议
- 先做”临床数据盘点”:现有数据能否支撑附件 I 的相关要求,缺口在哪。
- 临床评价报告按附件 XIV A 部分结构编制,并给出明确的受益—风险结论。
- 引用等同器械时,按技术、生物学、临床三维度逐项论证等同性,不做笼统声明。
- 多中心临床调查项目提前确认第 78 条协调程序的适用状态与所在成员国的立场。
- 建立临床评价的定期更新机制,与 PMCF 数据和警戒信号联动。
五、核验清单
- □ 已完成临床数据盘点并形成缺口清单
- □ 临床评价报告符合附件 XIV A 部分结构
- □ 等同器械主张已完成技术、生物学、临床三维论证
- □ 已确认第 78 条协调程序在目标成员国的适用状态
- □ 已建立临床评价定期更新机制
- □ PMCF 计划已与临床评价衔接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或临床意见或承诺。文中引用 Regulation (EU) 2017/745 第 61(1)–(12) 条、第 62–80 条、第 2(48)、2(51) 条与附件 XIV A、B 部分(通过 2017-04-05,适用 2021-05-26),以及 Regulation (EU) 2024/1860 修订后的第 78(14) 条(2024-06-13 通过、2024-07-09 生效);协调程序的 5 年与 6 个月两个期限引自该条;标注"实务口径"的内容为经验性整理,已在文中标注,不作为法定依据。实际申报请以 EUR-Lex 与欧盟委员会官网最新文本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是医疗器械法规咨询机构,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六国设有自营主体,可为客户担任当地持证人、进口商与授权代表;欧盟市场由国瑞中安注册团队与欧洲本地持照伙伴协同交付。我们提供欧盟 MDR 下的器械属性与分类判定(附件 VIII 22 条规则与规则 11 软件分类)、符合性评估路径设计(附件 IX/X/XI)与公告机构对接、技术文档(附件 II)与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附件 I)符合性矩阵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第 10(9) 条)与 ISO 13485 衔接、临床评价(第 61 条与附件 XIV)与上市后临床随访(PMCF)、UDI(第 27 条)与 Basic UDI-DI 分配、EUDAMED 经济营运者注册与单一注册号(第 30、31 条)及器械注册、欧盟授权代表(EC REP)委任与连带责任管理、法规责任人(PRRC,第 15 条)支持、警戒与趋势报告(第 87、88 条)及定期安全更新报告(第 86 条)、遗留证书过渡期(第 120 条,经 (EU) 2023/607 修订)路径规划的全流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