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监管的法律起点:第 26 条清关前置检验与不合格销毁或退运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 一、结论先行

伊拉克健康产品监管在法律上的起点不在「上市后」,而在「清关前」。《公共卫生法第 89 号(1981)》第 26 条(经 2001 年第 54 号法第 2 条替换)要求中央公共卫生实验室对食品、水、饮料、药品与医用制剂、化妆品及其原料与容器实施生物、化学与物理检验,且必须在货物放行出海关或出厂之前完成。合格的发给卫生证书;不合格的就地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或准许退运给境外供货商。这是伊拉克全部法律条文中唯一一套写完的「前置检验+不合格处置」闭环。需先行说明:本条明列对象为 الأدوية والمستحضرات الطبية(药品与医用制剂)。截至本次核验(2026-10-29),在所有可合法直连的官方渠道与官方托管库中,未检索到任何将其扩展至医疗器械的官方文本;因伊拉克卫生部官网、司法部官网与官方法律库本次不可达,本句不得表述为「伊拉克不存在器械口岸检验」。

####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阿拉伯语原名/英译)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公共卫生法》
قانون الصحة العامة رقم 89 لسنة 1981 المعدل
第 89 号(1981)颁布 1981-08-01;刊登《伊拉克官方公报》1981-08-17;依第 106 条自公布起满 60 日生效第 26 条
第八次修订法(替换第 26 条第二款,并新增第 26 条重复)第 54 号(2001)2001第 2、3 条
FAOLEX 收录的官报全文托管件LEX-FAOC149622,21 页,标注「نافذ المفعول」现行有效本次核验日 2026-10-29第 26 条核对方词汇一致

来源等级:【一手·已核验】——依 FAOLEX 收录的官方公报全文核对(https://faolex.fao.org/docs/pdf/irq149622.pdf ),索引记录见 ECOLEX:https://www.ecolex.org/details/legislation/public-health-law-no-89-of-1981-lex-faoc149622/

条款原文摘引:

  • 第 26 条:«اجراء الفحوص البايولوجية والكيمياوية والفيزياوية اللازمة على المواد الغذائية والمياه والمشروبات والادوية والمستحضرات الطبية ومواد التجميل… قبل اخراجها من الكمارك او من المعمل لتقرير صلاحياتها للاستهلاك او الاستعمال البشري»——对食品、水、饮料、药品与医用制剂、化妆品实施必要的生物、化学与物理检验,在其离开海关或离开工厂之前,以判定是否适于人类食用或人用。
  • 同条后段:«في حالة صلاحيتها لذلك يزود المختبر اصحاب العلاقة… بشهادة صحية … اما في حالة عدم صلاحيتها فتتلف ويتحمل صاحب العلاقة نفقات الاتلاف او يسمح باعادة تصديرها الى المجهز في خارج العراق»——合格的发给利害关系人卫生证书;不合格的就地销毁、费用由利害关系人承担,或准许再出口给境外供货商。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监管闸门装在海关,而不是医院采购环节。 中国、欧盟、美国的通行架构里,进口通关与上市后监督通常分属两套作业:口岸看单证,上市后发现质量问题再走抽检、召回与警戒程序。伊拉克在第 26 条里把两者压缩为同一个动作——先检验,再放行;未通过检验的货物在法律上根本走不到流通环节。因此伊拉克项目不能按「先入境再补手续」排期。

看点 2|「费用由货主承担」写进了法律,这在同类立法里不多见。 多数法域把不合格货物的仓储、退运与销毁费用放在部门规章或海关作业规程中处理,伊拉克把它写进了第 26 条正文。它的实际效果是:一旦结论为不合格,企业没有空间争取「自费整改后再放行」,因为法律只给了销毁与退运 2 条出路,其中退运对象还被限定为境外供货商。

看点 3|条文没给实验室设定期限,时间风险落在货主身上。 第 26 条规定了「须在放行前完成」,却未规定检验应在几个工作日内出结论,也未规定企业提交何种文件后即视为受理。这种留白意味着资料包的完整程度直接决定口岸停留天数。国瑞中安的观察是,滞箱与仓储成本往往高于可能发生的罚款。

看点 4|证伪:把第 26 条读成「伊拉克对医疗器械实施口岸批批检验」是过度引用。 错在两点。其一,条文的阿拉伯语对象是 الأدوية والمستحضرات الطبية,并与水、饮料、食品、化妆品并列置于同一「是否适于人类食用或人用」的检验目的之下,立法落点是入口消费品的卫生适人性,不是器械的技术合规。其二,本法全文中「الأجهزة」(器械/机关)出现 17 次,全部为「机关/机构」「助听器」「手术室设施设备」「泳池过滤装置」「水质检测仪器」义项(详见第 01 篇的逐词检索),无一处是监管意义上的医疗器械。把 CE 证书、ISO 13485 证书或厂家检验报告当作本条通关凭据的说法,找不到条文依据。口岸是否对器械实际实施抽检,属「实务口径,未找到官方条文」。

看点 5|药品与器械在这一条上的地位不对等,应对之道是加厚单据。 药品是第 26 条的明文对象,口岸检验有法律母体、有费用归属、有两条法定出路;器械不在明列对象中,遇到扣货时反而缺少可引用的程序保障——既无写明的检验时限,也无复检权。国瑞中安的建议是比药品侧做得更厚,因为在缺少程序保护的场合,唯一能依靠的是申请材料的说服力。

#### 四、实务建议

  1. 国瑞中安在承接伊拉克订单时,会把「放行前可能被要求留置送检」写进项目排期表,不按普通空运时效向客户承诺交付。
  2. 实务口径:为含冷链环节的无菌耗材与体外诊断(IVD)试剂预留 2–4 周缓冲期(未找到官方条文)。
  3. 合同中应明示:一旦依第 26 条判定为不合格,销毁费用由谁承担。本条默认责任人为「利害关系人」;进口由科学办公室(Scientific Bureau)主导申报时,实务上的责任人身份须在合同中写死。
  4. 不要在整改预案里假设「复检一次」或「现场整改后放行」。第 26 条只给销毁与退运两条出路,且退运对象限定为境外供货商。

#### 五、核验清单

☐ 在 FAOLEX 下载 irq149622.pdf,核对第 26 条阿拉伯语全文,确认 «قبل اخراجها من الكمارك» 仍属现行文本。

☐ 核对第八次修订法第 54 号(2001)第 2 条确用于替换第 26 条第二款。

☐ 复核伊拉克官方公报 1981-08-17 期号,并据第 106 条核算满 60 日的生效日期。

☐ 用阿拉伯语检索 الأجهزة、مستلزمات 在第 26 条中的出现情况,复核「不含监管意义上的医疗器械」这一判断。

☐ 向报关行书面确认口岸实际执行口径:由何机关、在何环节依本条实施检验,并取得答复存档。

☐ 复核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是否已被后续指令/决议替代(本文核验基准日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核验的官方法规文件与政府公告整理,仅用于行业交流与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伊拉克法规体系以阿拉伯语官方公报文本为准,部颁指令与行政通知更新频繁且部分未集中公开,实际办理口径以伊拉克卫生部、计划部、KIMADIA 及海关当局的最新要求为准。企业在做出注册、投标、进口或上市后决策前,应就具体产品与具体时点向主管部门或专业顾问进行独立确认。国瑞中安不对任何人依据本文内容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专注医疗器械与体外诊断(IVD)产品的全球市场准入,业务覆盖欧盟、英国、美国、东南亚、中东、拉美等 50+ 个国家与地区,在全球设有 25+ 家自营子公司,累计交付 4000+ 个成功案例,行业经验 12 年以上,并建有 300+ 家临床合作中心。核心服务包括:全球合规注册咨询、全球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表 EU Rep、英国授权代表 UK RP、美国代理人 US Agent、东南亚各国持证人)、国际临床试验,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辅导(ISO 13485、MDSAP、FDA QMSR、BGMP)。国瑞中安采用「自营实体持证」模式——由国瑞中安在目标国设立的自营主体担任持证人,注册证的最终所有权与控制权归制造商所有,避免持证人与制造商利益分离带来的资产风险;同时以国内团队对接,做到零时差、零语言障碍,并通过前置资料完整性审查减少发补、缩短注册周期。如需针对某一市场的准入方案、持证主体安排或资料清单进行评估,可联系我们:https://www.grzan.cn/contact-us

与 GRZAN 携手,开启您的国际化之旅

我们期待与更多医疗器械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全球市场。

联系我们
微信
WeChat
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微信
电话联系
Call
办公电话 工作日 9:00-18:00
0755-88659477
移动电话 24小时服务
+86 15815880040
邮箱联系
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