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6 条:即时罚款不超过 250,000 第纳尔、关停不超过 90 日与没收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 一、结论先行

有。《公共卫生法第 89 号(1981)》第 96 条第一款(经 2001 年第 54 号法替换)规定:违反本法及依本法发布的规章、指示或公告者,科即时罚款不超过250,000伊拉克第纳尔,或关停场所不超过90日,或两者并处,由部长或其授权人决定。乙项赋权卫生监督机关没收禁止在本地市场流通或非法入境的物资;丙项赋权其在重复违法或未获许可时没收用于生产、加工、调制的材料、设备、工具与机器。丙项中的 الأجهزة 指向的是前述食品、化妆品、洗涤剂的生产加工设备,不是医疗器械——这是本条最容易被误引之处。

#### 二、法规依据

法规名称(阿拉伯语原名/英译)文号/编号公布日期条款号
《公共卫生法》
قانون الصحة العامة رقم 89 لسنة 1981 المعدل
第 89 号(1981)颁布 1981-08-01;刊登《伊拉克官方公报》1981-08-17第 96 条(甲、乙、丙三项)
第八次修订法(替换第 96 条第一款)第 54 号(2001)2001替换第 96 条第一款
FAOLEX 收录的官报全文托管件LEX-FAOC149622,标注「نافذ المفعول」现行有效本次核验日 2026-10-29第 96 条核对方词汇一致

来源等级:【一手·已核验】——https://faolex.fao.org/docs/pdf/irq149622.pdf

条款原文摘引:

  • 第 96 条第一款(甲):«يعاقب صاحب المحل الخاضع للاجازة او الرقابة الصحية عند مخالفته احكام هذا القانون او الانظمة او التعليمات او البيانات الصادرة بموجبه بـغرامة فورية لا تزيد على 250000 مئتين وخمسين الف دينار او غلق المحل لمدة لا تزيد على 90 تسعين يوما او بكليهما وذلك بقرار من الوزير او من يخوله»——受许可或受卫生监督的场所所有人违反本法及依本法发布的规章、指示或公告的,处以不超过250,000(二十五万)第纳尔的即时罚款,或关闭场所不超过90(九十)日,或两者并处,由部长或其授权人决定。
  • 同条丙项:«مصادرة المواد والاجهزة والمعدات والادوات المصنعة والمكائن التي تستخدم لصناعة وتجهيز وتحضير المواد الغذائية ومستحضرات التجميل والمنظفات في حالة تكرار مخالفة الشروط الصحية او عدم الحصول على الا…»——在重复违反卫生条件或未取得许可的情形下,没收用于生产、加工、调制食品、化妆品与洗涤剂的材料、器械设备、工具与机器。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 1|三种处罚之间是「或」的关系,且决定权在行政部门。 甲项把罚款上限、关停上限与「两者并处」写成可由部长或其授权人择定的组合,整个链条不经过司法程序。「即时罚款」(غرامة فورية)这一表述本身就说明它是当场、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对照来看,欧盟 MDR 第 109 条把罚则的制定与实施交由成员国自行立法,欧盟层面不设统一金额;伊拉克直接在联邦法律正文里写死了罚款上限与关停天数,在比较法上属于少见的「法典直给」做法。

Hmm — stray char again. Let me write “在比较法上属于少见的「法典直给」做法。”

看点 2|罚款金额不是重点,关停与没收才是。 250,000 第纳尔在绝对值上并不高,真正有杀伤力的是不超过90日的关停与丙项的设备没收。科 judgement: 经营主体的损失结构是「库存被锁 90 天 + 合同违约 + 投标资格受影响」,这套组合惩罚的严重程度远超罚款本身。国瑞中安在做风险量化时,把罚款列为最低项。

看点 3|处罚的受体是「场所」,不是产品。 甲项的主语是 صاحب المحل(场所所有人),其限定语是 «الخاضع للاجازة او الرقابة الصحية»(受许可或受卫生监督者)。这意味着第 96 条的作用对象是仓库、药房、诊所、科学办公室的办公与仓储场所及其持有人,不产生直接的 product-level 后果(如撤销某型号产品的上市资格)。理解这一点,才能解释为什么伊拉克实务上的执法多表现为「封仓库、查封条」,而不是「下架某一型号」。

看点 4|证伪:丙項的 الأجهزة 不是医疗器械。 流传说法是「伊拉克第 96 条规定可以没收违法的医疗器械」。错在本句的语法结构:الأجهزة 与 «المواد»(材料)、«المعدات»(装备)、«الادوات»(工具)«والمكائن»(机器)并列,共同受 «التي تستخدم لصناعة وتجهيز وتحضير المواد الغذائية ومستحضرات التجميل والمنظفات»(用于生产、加工、调制食品、化妆品与洗涤剂的)这一目的从句限定。整个丙项的射程是生产侧的加工设备,属典型的食品卫生与化妆品监管条款。把它读作针对医疗器械的没收依据,等于把一句的语法前提整个丢掉。

看点 5|没收与第 26 条的销毁可以串联成一条处置链。 乙项针对的是「禁止在本地市场流通或非法入境」的物资,丙项针对的是生产设备。与第 26 条(见第 41 篇)的「不合格即销毁或退运」相接,伊拉克形成了一条从「口岸拒入」到「市场没收」再到「设备没收」的完整处置链。这条链条在本法内部是自洽的,它的射程却始终停留在食品、化妆品、洗涤剂与药品制剂上。

#### 四、实务建议

  1. 国瑞中安为伊拉克项目做风险预案时,把「90 日关停」列为比罚款更严重的后果项,并在报价与交付承诺中对客户明示这一情景。
  2. 经营主体须先确认自己在伊拉克持有的许可属于哪一种场所许可:仓储类、药房类、科学办公室类各自的监管主体不同,第 96 条的适用门槛也随之不同。实务口径:科学办公室通常由技术事务司注册司(DTA)管理(未找到官方条文)。
  3. 丙项提示了一条现实风险:若企业的伊拉克合作方兼营食品、化妆品或洗涤剂业务,其设备的没收风险与上述业务绑定。合同应约定此类损失不得连带主张。
  4. 收到处罚决定后,国瑞中安建议第一时间索取阿拉伯语书面决定书,核对引用条款与决定人身份;不服时的申诉程序本法未写明,属实务口径,未找到官方条文。
  5. 建立违规事件台账:每次检查、每份整改通知均登记日期、检查机关、引用条款与处理结果,用于后续复核.

#### 五、核验清单

☐ 核对官报全文第 96 条三项表述,确认 «غرامة فورية» 与 «٢٥٠,٠٠٠»、«٩٠» 两组数字的现行写法。

☐ 确认第八次修订法第 54 号(2001)确用于替换第 96 条第一款。

☐ 用阿拉伯语检索 الأجهزة 在本条中的语境,复核「指向生产设备而非医疗器械」的判断。

☐ 向合作方索取其在伊拉克持有的卫生许可类别清单,核对第 96 条甲项的适用主体。

☐ 核查是否存在卫生部后续「指示」对罚款金额或关停天数作出调整。

☐ 复核本文引用的官方文件是否已被后续指令/决议替代(本文核验基准日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法规团队依据公开可核验的官方法规文件与政府公告整理,仅用于行业交流与合规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承诺。伊拉克法规体系以阿拉伯语官方公报文本为准,部颁指令与行政通知更新频繁且部分未集中公开,实际办理口径以伊拉克卫生部、计划部、KIMADIA 及海关当局的最新要求为准。企业在做出注册、投标、进口或上市后决策前,应就具体产品与具体时点向主管部门或专业顾问进行独立确认。国瑞中安不对任何人依据本文内容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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