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参考国批准怎么办:风险分析、临床评价与两名专家意见
更新时间:2026-10-30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器械未在参考国注册时,以色列不适用依赖机制,申请人须提交风险分析结果、临床评价、临床试验摘要;实务中还需提供两名独立专家就器械安全性与有效性出具的意见(实务口径)。同时须满足法律第 6 条的四项注册条件:使用效益大于风险、有效性经证实、质量适合预期用途、在适当制造条件下生产,且名称不误导公众健康。这是以色列成本与周期最高的取证路径。
二、法规依据
| 要素 | 内容 |
|---|---|
| 法规名称 | Medical Equipment Regulations (Registr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 in the Register and Renewal thereof), 5773-2013 |
| 文号/编号 | 5773-2013 |
| 公布日期 | 2013 年 6 月 12 日(公布后 30 日生效) |
| 条款号 | 第 3 条(c)(未在参考国注册的器械须提交风险分析、临床评价、临床试验摘要) |
| 上位法 | Medical Equipment Law, 5772-2012(2012-05-14)第 6 条(a)(总监须确信:效益大于风险、有效性经证实、质量适合预期用途、适当制造条件、名称不误导) |
| 实务口径 | 两名独立专家意见的要求来自 AMAR 实务执行,非条例明文(实务口径) |
三、专业解读看点
这条路径的核心难点不在文件数量,而在证据的独立性。
第一,风险分析必须自己做。参考国路径下,风险分析可以引用公告机构或 FDA 已接受的结论;无参考国路径下,申请人须自行提交符合 ISO 14971 的完整风险管理文档,并证明风险控制措施的可接受性。
第二,临床评价不能只做文献综述。条例第 3 条(c)把”临床评价”与”临床试验摘要”并列,意味着当有临床数据时须提交试验本身的摘要;无自有临床数据时,须通过等同器械路径论证,而等同器械必须是已在参考国上市的产品——这对全新产品几乎不可行。
第三,两名独立专家是最容易被低估的周期变量。专家意见需要以色列认可的临床专家出具,涉及伦理与利益冲突审查,且其结论可能引出新的补正要求。国瑞中安的实务口径:这一环节通常额外增加 3–6 个月(实务口径)。
对只有中国 NMPA 注册、无 CE 或 FDA 批准的企业,这是现实处境。国瑞中安的判断是:先取 CE 或 FDA,再进以色列,在多数情形下总体更快也更省——因为参考国批准可以一证多用,而”无参考国”路径的投入只服务以色列单一市场。
四、实务建议
- 先做取证顺序测算:把”CE/FDA 取证 + 以色列快速通道”与”以色列标准路径”两条路线的时间与成本并列比较。
- 风险管理文件一次做到位:按 ISO 14971 完整编制,复用至其他市场。
- 专家意见提前对接:在递交前 3 个月启动专家遴选与利益冲突审查(实务口径)。
- 设置阶段性复核点:在补正第一轮结束时评估是否继续,避免无限期投入。
五、核验清单
- □ 已确认产品无任何参考国批准(含 CE、FDA、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
- □ 风险分析文件按 ISO 14971 完整编制并可复用
- □ 临床评价已完成,等同器械论证路径已评估可行性
- □ 临床试验摘要(如有)已备齐
- □ 两名独立专家意见的遴选与排期已启动(实务口径)
- □ 已完成”先取 CE/FDA”与”直接申报以色列”的顺序测算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本文所引法规名称、编号、公布日期与条款号均于该日核对以色列官方法律数据库与权威公开来源;AMAR 程序文件更新频繁,正式申报前请以以色列卫生部网站当期版本为准。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免责声明
本文为法规解读与实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监管承诺。具体项目的路径判定、资料要求与周期,以以色列卫生部医疗器械司当期程序文件及其书面答复为准。
关于国瑞中安
国瑞中安(GRZAN)专注于医疗器械全球法规注册与合规服务,业务覆盖欧盟 CE(MDR/IVDR)、美国 FDA 510(k)/De Novo/PMA、英国 UKCA、澳大利亚 TGA、沙特 SFDA、以色列 AMAR 等市场,提供持证主体代理、注册申报、技术文件与临床评价、标签本地化及上市后警戒维护。在以色列市场,国瑞中安可承担 IRH 持证主体职责,交付从路径判定、申报递交、进口许可到续期与变更管理的全周期服务。官网:www.grz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