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 的独立规则:DMDIV 的分类、合并持证与说明书要求
更新时间:2026-10-29 · 国瑞中安法规团队 · 核验基准日 2026-10-20
一、结论先行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在新法规中以独立类型 DMDIV 出现,适用区别于器械的三项特殊规则:单次申请条目上限为 50 条(器械为 100 条);合并持证须同时满足同一分析方法学与同一待检测项目分组;说明书须包含方法学原理、性能指标与局限性等 12 项要素。
二、法规依据
| 法规名称 | 文号/编号 | 公布日期 | 条款号 |
|---|---|---|---|
| 人用医疗器械卫生注册、控制与监督替代性技术卫生法规 | Resolución ARCSA-DE-2026-003-DASP | 2026-04-28 签署 | 第 10 条(DMDIV 50 条上限)、第 14 条第 2 款(合并条件)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第 21 条(DMDIV 类型)、第 52 条第 2 款(IVD 说明书 12 项) |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第 32 条(简化程序 DMDIV 上限)、第 3 条(RDIV、DMDIV 定义) |
三、专业解读看点
看点一:DMDIV 与器械的”合并持证”条件差异是组卷的分水岭。 器械看”五同”(类型、等级、产品所有人、制造商、预期用途),DMDIV 看”风险等级 + 分析方法学 + 待检测项目分组 + 制造商 + 预期用途 + 产品所有人“。其中”分析方法学”与”待检测项目分组”是 IVD 独有的维度——同一厂家、同一风险等级但方法学不同的试剂,不能并入同一张证。
看点二:ARCSA 将另行发布指示确定分组与方法学,这构成当前的申报不确定性。 第 14 条第 2 款末段明确:「ARCSA 将发布相应指示,规定人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分组与分析方法学。」这意味着 IVD 的合并持证边界仍处于待明确状态,早期申报宜采取保守分组(按方法学从严拆分)。
看点三:第 52 条为 IVD 说明书列出了比器械更详细的要素清单。 IVD 说明书至少须包含:商品名;应用与用途;组件与试剂盒内容;方法学;方法原理;性能标准与方法的局限性;试剂配制;试剂储存条件与稳定性;标本或样本;操作步骤;内部质量控制;参考区间(如适用)——共 12 项。其中”性能标准与方法的局限性”是第 24 条第 2.4 项性能研究资料的直接对应项。
看点四:术语上有两个易混点。 第 3 条定义了 RDIV(Reactivo para Diagnóstico in vitro,体外诊断试剂) 与 DMDIV(Dispositivo Médico de Diagnóstico in vitro,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两个缩写。DMDIV 是注册意义上的器械类型,RDIV 指试剂本体,组卷时应使用 DMDIV。
看点五:第 24 条的技术文件矩阵对 DMDIV 有专门的行,且区分”试剂”与”仪器”。 例如”原材料或材料描述”适用于 DMNI、DMI 与 DMDIV 的所有风险等级;”初级与次级容器描述”适用于 DMDIV 所有等级中不属于电子医疗设备或实验室设备的产品;第 2.7 项的 IEC 证书则适用于被视为电子医疗设备或实验室设备的 DMA 与 DMDIV。这提示 IVD 中的”仪器”与”试剂”在技术文件要求上被区别对待。
四、实务建议
- 按”方法学 + 检测分组”从严拆分 IVD 申请:待 ARCSA 指示发布后再行合并优化。
- 说明书按第 52 条第 2 款的 12 项要素逐项编写:重点是性能标准与方法局限性。
- 区分 DMDIV 与 RDIV 的用词:注册文件统一使用 DMDIV。
- IVD 家族产品按 50 条上限分批规划:超出的通过变更申请扩容。
- 仪器类与试剂类 IVD 分别核对第 24 条矩阵的适用行:不要统一套用。
五、核验清单
- □ 已按”方法学 + 检测分组”完成 IVD 型号分组
- □ 已核对条目上限为 DMDIV 50 条
- □ 说明书已涵盖第 52 条第 2 款的 12 项要素
- □ 已统一使用 DMDIV 术语(非 RDIV)
- □ 仪器类与试剂类 IVD 已分别核对第 24 条矩阵
- □ 已跟踪 ARCSA 关于方法学与分组的指示发布
法规信息核验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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