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料与技术要求

CSDT 技术文档编制、测试要求与常见退审原因

申报资料与技术要求

本主题速查表

关键结论说明
证明结构GSPR 经 MedDO Art. 6(1)–(2) 转为瑞士法义务,宜做三层:EU MDR 附录 I 逐条对照、MedDO 落差条款(Art. 13、15、16、51、55、108)对照、证据索引;主张豁免或减损的条目须另附替代措施验证数据。
文档持有Art. 51(3) 经 EU MDR 第 11(3) 条要求 CH-REP 持技术文档副本;Art. 51(3bis) 的直送只改递交路径,7 天保证责任仍在代表,二者不是替代关系。
标签语言Art. 16(2) 要求产品信息以德、法、意三语书写,技术标准确立的符号可替代文字;Art. 16(3) 减语种四条件须同时满足,Art. 16(7) 禁误导或矛盾表述。
临床证据MedDO 未自设临床评价条文,按 EU MDR 附录 XIV 与第 61 条编制;Art. 66(2) 把定期汇总报告、趋势报告与事件分析指向 EU MDR Art. 27(5) 与 Art. 87–89。
验证一致再处理次数、货架有效期、灭菌参数三项须在验证报告、技术文档与说明书三处一致;三语版参数不一致同时触 Art. 16(2) 与 Art. 16(7) 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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