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分类判定、监管主体、法规生命周期与更新跟踪
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本主题速查表
| 关键结论 | 说明 |
|---|---|
| 主管机构 | 欧盟无单一发证机关:委员会立法、成员国主管机关依第 93 条执法、公告机构依第 42 条被指定并做第三方评估。 |
| 法律层级 | MDR 为条例而非指令,无需成员国转化即直接适用;MDCG 依第 103 条设立,其指南位阶低于条例。 |
| 风险分级 | I、IIa、IIb、III 四级,依附件 VIII 的 22 条规则自行判定,多规则并存时按实施规则 3.5 取最严格者;软件另按规则 11 判类。 |
| 品类边界 | 第 2(1) 条定义以主要预期作用不靠药理、免疫、代谢手段实现为准;附件 XVI 纳入无预期医疗目的产品,软件按规则 11 判类。 |
| 主体门槛 | 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四类主体义务强度递减且可叠加;PRRC 资质为法律、医学、药学或工程学科学位加 1 年经验,或 4 年专业经验。 |
本主题全部 10 篇按页面顺序排列
01
欧盟医疗器械由谁监管?欧盟委员会、主管机关与公告机构的职权边界
02
MDR 的法律层级:条例、实施条例、授权条例与 MDCG 指南
03
欧盟如何定义"医疗器械"?第 2(1) 条定义与附件 XVI
04
MDR 的四个风险等级:I、IIa、IIb、III 与附件 VIII 22 条规则
05
22 条分类规则怎么走?附件 VIII 实施规则 3.1–3.5
06
软件器械怎么分类?规则 11 与 MDCG 2019-11
07
MDD 与 AIMDD 遗留证书:过渡期与失效时限
08
经济营运者四类角色: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与分销商
09
制造商的核心义务:MDR 第 10 条逐项拆解
10
法规责任人(PRRC)制度:第 15 条与资质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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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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