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本主题速查表
| 关键结论 | 说明 |
|---|---|
| 决定有效期 | 5 年,自签署之日起算 |
| 续期窗口 | 至迟在到期前 90 日提出(两部文本各写一次) |
| 激活节点 | 发证后 18 个月未实际上市或出口,ANPP 可以撤回决定 |
| 决定记载项 | 9 项:商品名/品名/分类/特性/持证人名称地址/经营人名称地址/制造商名称与厂址/保存条件与期限/认证机构 |
| 决定发给对象 | 只发给第 18 条所指的制药机构(境外 détenteur 只被记载,不持原件) |
本主题全部 10 篇按页面顺序排列
01
五类制药机构: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2 条
02
经营许可 agrément 的取得、失效与过渡: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19 至 27 条
03
持证人与经营人的连带责任:第 21-82 号执行令第 4 条与第 9 条
04
核准决定上必须写的 9 项信息: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33 条
05
5 年有效期与 90 日续期窗口: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34、35 条
06
18 个月未实际上市可撤回决定: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37 条
07
转移与转让:第 20-324 号执行令第 43 条要重新发证
08
费率锚点:变更 15 万、续期 30 万、转移 10 万第纳尔
09
批次检测税:3 万、6 万、2.4 万第纳尔分别对应什么
10
缴费方式与凭证:第 21-551 号执行令第 3 条的缴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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