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本主题速查表
| 关键结论 | 说明 |
|---|---|
| 持证主体 | LRP 须为中国香港注册成立法人或在港持商业登记者,责任清单载于守则 COP-01,由制造商出具委任函 |
| 贸易商表列 | 进口商(GN-07)与分销商(GN-09)表列均属自愿性质,两份指南 2026 年 9 月 1 日更新,MDD 另设 6 张公开清单供核验 |
| 官费口径 | 官方文件列明「费用:全免」,政府端不收申请费与证书费;成本落在本地主体、认证评核、文档编制三处 |
| 证书周期 | 表列证书有效期 5 年,见于 GN-08 第 5.6.1 条;第 5.8.1 条定续期窗口为到期前 12 周至 1 年,超出不予受理 |
| 进口联动 | 表列不替代进口许可:药剂制品依第 60 章领进口证,辐照类依第 303 章领牌,电气产品依第 406G 章 |
本主题全部 10 篇按页面顺序排列
01
本地负责人(LRP)资格与委任:COP-01 责任清单
02
LRP 是「申请人」还是「被追责人」:法定化后的责任迁移
03
进口商表列 GN-07 与分销商表列 GN-09:要不要办
04
本地制造商表列 GN-08:五年有效期与实地视察条款
05
中国香港表列费用真相:政府零收费,成本发生在哪里
06
五年有效期与续期窗口:12 周至 1 年的硬约束
07
表列后改动管理:GN-10 的重大改动与轻微改动
08
进口与物流合规:第 60 章、第 303 章与第 406G 章
09
广告与宣传合规:第 362 章与第 231 章的边界
10
私营医疗机构使用端合规:第 633 章实务守则
免责声明
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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