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前路径与策略

上市前路径与策略

本主题速查表

关键结论说明
四步链路申请递交(第 17 条第 2 款,电子或书面)→专家审评(第 18 条)→签发五年注册证(第 17 条第 6 款)→载入国家药品登记册(第 17 条第 8 款),四环节均无时限。
五维审评第 18 条第 1 款按安全性、质量、有效性、经济性与风险五维综合评价;经济性为塔区别于多数市场的维度(第 16 篇口径:显著特征,非法定独有),档案须附论证,五维即档案骨架。
时限缺位第 1893 号法未规定受理、审评、发证与登记册录入任何环节的法定时限;流传的 2 至 6 个月、6 至 12 个月均属实务口径,不可作为排期承诺依据。
风险分级第 13 条第 5 款规定医疗用品安全分级与安全再分类由卫生部会同监督机关确定;正文不予采用「完全采用联盟技术法规」的说法。
临床试验第 34 条共 10 款:卫生部在公民书面同意基础上批准(第 2 款),限清单内卫生机构实施(第 4 款),副作用须立即通报(第 6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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