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分类判定、监管主体、法规生命周期与更新跟踪

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本主题速查表

关键结论说明
主管机构MHRA 为英国卫生和社会保障部下属执行机构,负责全境器械监管,并在北爱尔兰担任主管机关;执法权见 Part VII 的 reg 61 至 reg 63
法律层级UK MDR 2002(SI 2002/618)一部统辖器械与 IVD,须正文、Schedule 2A、指令附件三份对照,缺一不可;另经 SI 2023/627、SI 2024/1368、SI 2026/197 三次修订
风险分级通用器械沿用 93/42/EEC 附件 IX 分 I、IIa、IIb、III 四级;IVD 按 98/79/EC 附件 II 的 List A、List B;有源植入器械单列 Part III,不套四级
双轨结构大不列颠适用 UK MDR 2002;北爱尔兰依《温莎框架》适用 EU MDR 2017/745 与 IVDR 2017/746,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非定制器械转由 EUDAMED 注册
品类边界reg 2 的器械定义明确含 software,独立软件亦可能构成器械;IVD 定义含标本容器但排除通用实验室产品,定义判定须先于分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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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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