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持证主体进口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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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说明
持证主体依附件 2a,境外制造商可保留持有人身份,但注册证以乌兹别克斯坦法人名义取得,其税号、法律地址与联系方式须载入说明书与标识
认证前置中文委托书须依次完成境内公证、乌兹别克语译文准确性公证(第 3888 号登记令)与海牙或领事认证,顺序不可颠倒
规费口径规费按基准计算值 BCV 计收,自 2025-08-01 起为 412 000 苏姆;延续与副本按半额计收,递交后撤回不予退还
证书周期注册证有效期统一 5 年,既往无期限证书自 2025-08-19 起折算;延续申请须于到期前 3 个月提出,延续规费按半额
通关关卡第 738 号决议下未注册器械不得清关、储存、分销与销售;报关单、发票与登记簿条目须三单一致,赋码须在进口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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