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分类判定、监管主体、法规生命周期与更新跟踪

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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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说明
主管机构Medsafe 是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内管理器械的业务单元,三部法规皆标注 Administered by Ministry of Health;而法条上的收件人与责任人始终写作 Director-General。
法律层级1981 No 118 定 s 3A 定义与 s 38 安全底线(现行版 2026-07-10);SR 2003/325 定通报义务(2020-08-07);SR 1984/143 定标签广告,两部规章同依 s 105 授权制定。
准入口径三层法规无一条要求供应前取得批准、许可或注册证,Medsafe 明示「WAND is not an approval system」,Medsafe 亦不作技术审评。
定性边界定性须同时过 s 3A 作用机制与 s 4 的 6 类治疗目的两道关,随后比对 Schedule 1 的 9 类豁免;任一步跳跃都会导致整条路径返工。
责任主体Sponsor 依 reg 3 由进口、出口或本地制造的事实身份成立,通报、更正、程序、禁止性陈述与标签召回责任全部集中在其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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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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