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分类判定、监管主体、法规生命周期与更新跟踪

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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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结论说明
主管机构以色列卫生部医疗器械司 AMAR 主管,申报门户 amar.health.gov.il,注册簿 registries.health.gov.il 公开查询。
法律层级《医疗器械法》5772-2012(2012-05-14)→ 条例 5773-2013(第 25 条:公布后 30 日生效)→ REG 程序文件,三层各管边界、时限与格式。
分类继承以色列不设本国分类规则,直接继承参考国分类:接受 MDR/IVDR 的 CE 证书与 FDA 决定(条例第 3 条(b)、第 10 条)。
主体资格法律第 3 条(b):申请须由以色列居民或在以注册公司提交,外国制造商不能自行持证,须指定 IRH。
有效期限条例第 12 条:注册期上限 5 年、植入物 3 年;参考国已注册的以其有效期为上限;续期提前至少 4 个月(法律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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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国瑞中安(GRZAN)基于公开法规整理,数据核验截至 2026年10月19日,仅供行业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以当地主管机构当期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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