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分类判定、监管主体、法规生命周期与更新跟踪

监管框架与基础认知

本主题速查表

关键结论说明
主管机构TMDA 依 Cap. 219 第 51 条授权批准医疗器械与 IVDDs 上市;附属立法权源出第 122(1)(c)(e) 条,GN. No. 315 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布,TMDA 同时是审评机构与执法机构。
法律层级上位法 Cap. 219 制定于 2003 年;GN 315 共 78 条、五个附表、十个部分,注册在第 6–27 条、召回在第 63–66 条、标签在第 74 条。
风险分级第 5(1) 条分 A、B、C、D 四级,规则载第一附表并基于 GHTF;第 5(2) 条规定多规则并存时取最高风险等级;IVD 按个体风险与公共健康风险双轴判定,规则载 Part VI。
双轨结构B、C、D 类与具有「有源/测量功能/无菌」任一特征的 A 类走注册,其余 A 类走列名;注册证有效期 5 年,列名批准 3 年。
品类边界Part IV §1 列名五类含兽用器械、实验室设备与医用气体,气雾剂制剂不适用(§3.4(c));GN 315 适用范围限于坦桑尼亚大陆,桑给巴尔另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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